吴碧森、厦门汇源商业机器有限公司与吴碧森、厦门汇源商业机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闽民申字第1165号
判决日期:2016-04-25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吴碧森因与被申请人厦门汇源商业机器有限公司(下称“汇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吴碧森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审判组织不合法,二审庭审中只有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显然是审判员独任审判,采用一个法官开庭,三个法官合议的形式,依法无据。(二)原判认定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认定事实错误。讼争8.5万元借款已通过报销方式冲抵完毕,吴碧森不存欠款。汇源公司在另案中明确130000元借款转化为吴碧森支付工程款的预借款,吴碧森已向汇源公司报销充抵借款。原审认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没有事实依据。(2013)××民初字第××号和(2013)××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借条上已注明借款已还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请求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吴碧森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林源
代理审判员陈乐思
代理审判员郑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林振
判决日期
2016-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