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勇与瑞丽市富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芒市洪安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川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云民申412号
判决日期:2016-10-01
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雷勇因与被申请人瑞丽市富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康公司)、芒市洪安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川分公司(以下简称洪安公司陇川分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雷勇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洪安公司陇川分公司在施工路段堆放石头,未设置警示标志,未提醒行人注意行车安全,这与雷勇受伤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本案在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未做鉴定的前提下,一、二审法院做出相应判决是错误的。(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的规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4月,但是雷勇住院、手术完成、伤残等级确定等是发生在2010年7月20日以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洪安公司陇川分公司提交意见称,(一)陇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主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雷勇单方面交通肇事,洪安公司陇川分公司已经补偿其6万元。雷勇收到补偿款后仍申诉上访,本案进入再审。洪安公司陇川分公司已经提交6组证据,证明其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行施工,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安全告示牌、在具体施工地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红色圆锥体),故其没有过错。施工路段堆放的石头未妨碍正常通行,雷勇本人经常通行该路段,亦知晓施工情况。事发当天,雷勇在驾驶过程中,未戴安全头盔,车速为5档,超速行驶。雷勇驾驶的摩托车侧翻后,向前滑行,其本人撞到路肩旁沟槽内的石头,该石头并不在有效通行的路面上。所以,雷勇系单方事故,其受伤与洪安公司陇川分公司的施工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雷勇的再审申请。
富康公司提交意见称,根据陇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现场图》、《2010年4月14日雷勇发生交通事故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证据可以证实,雷勇因其超速行驶、操作不当造成单方交通事故,其受伤的事实与洪安公司陇川分公司的施工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雷勇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雷勇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鲍蓉
代理审判员赵嘉琴
代理审判员魏扬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日
书记员罗瑜
判决日期
201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