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淄博市博山区医院> 淄博市博山区医院裁判文书详情
淄博市博山区医院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2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晋杰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http://www.bsqyy.net
简介:
0
展开
栾明德与淄博市博山区医院、李铎医疗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鲁民申1225号         判决日期:2016-09-26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栾明德因与被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医院、李铎、一审第三人博山区医疗保险事业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三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栾明德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判令栾明德承担40%的责任缺乏证据证明,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原判决认定的肝糖原积综合症、病理性骨折的病名及病历中不实的内容未进行质证。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判令栾明德承担40%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淄博市博山区医院提交意见称,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就淄博市博山区医院对栾明德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进行了司法鉴定,并作出了鉴定意见书,栾明德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原判决依据鉴定意见书确定淄博市博山区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也并无不当。该鉴定意见书是依据栾明德的申请并依法定程序做出的,并不存在未鉴定参与度的问题,鉴定意见是真实的。所有证据均经过了质证,对此事实一、二审庭审笔录有明确记载。请求驳回栾明德的再审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栾明德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于爱军 审判员毛国强 代理审判员孔祥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翠娟
判决日期
2016-09-2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