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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青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东
联系方式:0830-5212314
注册时间:2000-06-21
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合江镇滨江路上段312号
简介:
房地产开发。(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凭有效许可证或资质证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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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祥壁与何永珍、胡中英、四川青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共有财产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川民申1189号         判决日期:2016-07-05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曾祥壁因与被申请人何永珍、原审被告胡中英、原审第三人四川青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青林公司)确认共有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泸民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曾祥壁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013年3月14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泸民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以“合国用(2002)字第01G06XXX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主要证据判决维持了合江县人民法院的(2010)合江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的“一、第三人四川青林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合江县合江镇小流水沟XX号临滨江路的三层房屋不具有所有权。二、原告何永珍与被告胡中英对合江县合江镇小流水沟XX号临滨江路的三层房屋共有关系成立。”而“合国用(2002)字第01G06XXX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经被合江县人民法院(2015)合江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泸行终字第61号行政判决撤销。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民事一、二审诉争的房屋占地约190平方米,该地绝大部分是2001年11月新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青林公司)依据泸地合字(新)第1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取得的土地,只有24.5平方米属于胡中英和何永珍共有,属于青林公司的部分土地,根据2003年5月新科公司、陈光德、曾祥壁签订三方协议,已转让给了曾祥壁,由曾祥壁投资新建了房屋。建房过程中因资金短缺,请胡中英和何永珍担保,向银行贷款,何永珍对房屋的修建并未投资,也没有参与任何管理。而原审法院却毫无根据地将诉争房屋占用的190平方米土地全部认定为胡中英和何永珍共有不当。请求再审依法纠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申请再审。 何永珍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何永珍与胡中英对合江县合江镇小流水沟XX号临滨江路的三层房屋共有关系成立,青林公司与曾祥壁对该房屋不具有所有权正确。虽然该房屋占用的土地的国土使用权证因其中54.15平方米登记违法被行政判决撤销了,但只要胡中英配合,双方共同到国土部门申请重新颁证是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青林公司提交意见称:案涉争议的土地属青林公司,曾祥壁、胡中英、何永珍都无权取得
判决结果
驳回曾祥壁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廖新 代理审判员卢忠 代理审判员曹正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王鲁帅
判决日期
201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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