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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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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玉富与陕西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西安第十八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青民申148号         判决日期:2016-06-02         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揭玉富与被申请人陕西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西安第十八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民终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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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揭玉富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为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原审中认定的虚假伪造的身份证件等均是被申请人提供的,是被申请人故意陷害申请人。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工资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予准许。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没有判令加班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属于遗漏诉讼请求。另申请人的月工资为每月5500元,每天补贴50元,原审按每月4000元计算错误。综上,申请人揭玉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五)、(六)、(十一)、(十二)、(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揭玉富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海明 审判员韩锐 审判员张语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张高军
判决日期
201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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