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南京发电厂与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高民(商)终字第4007号
判决日期:2016-04-25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大唐南京发电厂(以下简称大唐发电厂)因与被上诉人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能源公司)、被上诉人南京宁电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宁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初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容红担任审判长,法官杨绍煜、魏欣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南京度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度辰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分别于2015年12月14日、2015年12月25日和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唐发电厂的委托代理人崔春平,被上诉人中铁能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斌、陈宗跃,被上诉人宁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中佑,第三人南京度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新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初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四万四千七百一十五元,退还大唐南京发电厂
合议庭
审判长容红
审判员杨绍煜
代理审判员
魏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闫妍
书记员岳琳
判决日期
2016-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