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玉红与訾岭、新沂市天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苏民申231号
判决日期:2016-04-08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闻玉红因与被申请人訾岭、新沂市天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天乙第一分公司)、新沂市公路养护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公路养护公司)、新沂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沂农路办)、高为翠、杜晗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01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闻玉红申请再审称:闻玉红将钱借给杜成从事工程开发,杜成从訾岭处承包了道路建设等多个工程,目前仍有部分工程款没有结清。工程结算前杜成死亡,杜成的继承人经闻玉红多次催告行使债权,但由于杜成母亲年事已高、儿子年幼,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都没有能力实际向訾岭主张债权。当杜成与訾岭之间的债权债务到期后,杜成的继承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闻玉红有权代位向訾岭主张债权,其他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裁定驳回闻玉红的起诉,系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闻玉红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武孙
代理审判员郭群
代理审判员韩文彦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龚晨悦
判决日期
201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