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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1万元
法定代表人:严后富
联系方式:0513-88435508
注册时间:2001-04-09
公司地址:海安市墩头镇仇湖龙潭路20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叁级);建筑业劳务分包;园林绿化工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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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永与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宝清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291号         判决日期:2016-04-05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建永、王宝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商终字第0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日进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王宝清购买砂石、出具欠条的行为系有权代理行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王宝清以个人名义购买砂石,出具欠条;周建永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从未向日进公司主张权益;周建永对王宝清的挂靠者身份是知晓的。不能因日进公司曾委托王宝清与南通超益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益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就推断王宝清代表日进公司购买砂石。王宝清勾结日进公司工作人员以日进公司名义向超益公司借款,超益公司起诉要求日进公司还款,日进公司才起诉超益公司,目的是解决借款纠纷,日进公司从未积极参与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2.一、二审判决仅依据周建永、王宝清一唱一和的陈述就错误认定砂石欠款数额为407121.48元,砂石款分文未付,让人难以接受。3.涉案工程款全部由王宝清取得,日进公司未向王宝清收取分文管理费,判决日进公司承担责任显失公平。4.一审判决日进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是职务行为,二审判决认定王宝清与日进公司系挂靠关系,二审实际已认定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但并未纠正,程序错误。综上,日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南通市日进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张戎亚 代理审判员左其洋 代理审判员罗荣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李鑫
判决日期
201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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