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容向测试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054号
判决日期:2015-10-10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南京容向测试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商终字第002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南京容向测试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为本案所涉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未涉任何案件,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冻结行为违法,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票据款及利息,故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驳回其起诉是错误的,请求对本案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南京容向测试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苏学增
代理审判员杨朝晖
代理审判员孙春生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炜
判决日期
201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