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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运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项南
联系方式:010-52062317
注册时间:2002-12-03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惠东里17号楼
简介:
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家居装饰;房屋拆迁;出租办公用房;下列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出租办公用房;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商务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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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等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京执复13号         判决日期:2016-03-31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复议人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杭集团)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作出的(2015)四中执异字第3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四中院认为,中杭集团通过拍卖竞价购得北京市XXXX房地产(以下简称小营房地产)和北京市XXX房地产(以下简称16号楼房地产),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已向出卖人支付了大部分价款,并已协议委托北京天运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运公司)进行管理,且出卖人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房地集团)及天运公司已同意剩余价款从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关于送达手续问题,中杭集团拒绝签收并不影响送达效力,故法院对该房地产的查封、评估、拍卖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中杭集团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中杭集团所提执行异议。 中杭集团述称:一、北京四中院对小营房地产和16号楼房地产进行拍卖无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此种情形下只可查封、冻结、扣押,没有明确可以拍卖或变卖。北京四中院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无法律依据。二、北京四中院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北京四中院查明“经双方协议,以上房产现由异议人委托天运公司代为管理”,没有事实根据。我集团有看管房屋的委托,且支付了一定的房屋看管费用。况且,代为管理就意味着对上述房地产有处分的权利?在没有我集团书面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天运公司以及北京房地集团就可以擅自同意北京四中院拍卖上述房地产?北京四中院以此确定具有拍卖上述房地产的权利?三、北京四中院送达程序违法。确认我集团拒绝签收的依据是什么?确认送达合法有效的依据是什么?即使认定北京四中院有拍卖的权利,北京四中院送达程序也是违法的。请求法院撤销(2015)四中执异字第31号执行裁定;确认北京四中院对小营房地产和16号楼房地产进行查封、评估、拍卖的行为违法。 国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宏公司)称北京四中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中杭集团的复议申请。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对中杭集团与国宏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杭锁亚、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宁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马身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作出(2015)高民(商)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驳回中杭集团上诉,维持北京四中院(2014)京铁中民(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原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国宏公司向北京四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40911033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672万元、补偿款300万元,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等。北京四中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四中执字第00016号。执行中,北京四中院查封了北京房地集团名下的小营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朝其13字第00328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京朝国用(2014)出第00375号】和天运公司名下的16号楼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市朝其字第100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京朝国用(2013)出第00028号】。 另查,中杭集团与北京房地集团、北京成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运公司、北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公司于2011年7月27日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补偿协议书》,中杭集团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拍卖买受北京成宏酒店经营用房地产,包括小营房地产和16号楼房地产、北京市朝阳区安慧东里17号楼的房地产(以下简称17号楼房地产),拍卖成交价为18350万元,另约定补偿款为5600万元。北京房地集团和天运公司确认,截止2015年6月10日,中杭集团已支付转让价款、补偿款合计18300万元,尚欠转让价款5650万元。17号楼房地产已过户登记在中杭集团名下,小营房地产和16号楼房地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4年10月11日,中杭集团与天运公司经协议,中杭集团同意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运中兴物业)负责北京成宏酒店经营用房地产的看管等工作,中杭集团向天运中兴物业支付看管费。天运中兴物业系天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房地集团和天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致函北京四中院,同意北京四中院对小营房地产和16号楼房地产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优先支付其应得的剩余价款。后北京四中院对小营房地产和16号楼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 再查,北京四中院在查封、评估、拍卖过程中,依据中杭集团于2015年7月23日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天门大道666号”的地址,通过司法专邮方式邮寄送达了评估通知书、评估报告、拍卖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均载明,中杭集团无人接收上述法律文件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复议人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齐立新 审判员任宏伟 代理审判员刘旭峰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闫玥
判决日期
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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