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廷阁与七台河隆盛源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七台河市盛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梁立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黑民申206号
判决日期:2016-03-02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郭廷阁因与被申请人七台河隆盛源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盛源公司)、一审被告七台河市盛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瑞公司)、梁立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七民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郭廷阁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梁立春与郭廷阁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证据不足。梁立春与隆盛源公司存在真正的雇佣关系,与郭廷阁之间没有形成真的雇佣关系。隆盛源公司的钩机在卸煤时因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车厢板翻开将梁立春砸伤,梁立春的诉请及庭审中的陈述、郭廷阁举示的视听资料、证人王金权的证词都可以证实上述事实。隆盛源公司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侵权行为,应当是本案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本案应当确定为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原审确定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郭廷阁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于效国
代理审判员付向成
代理审判员刘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陈秀玲
判决日期
201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