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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顺安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88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涛
联系方式:0716-2203963
注册时间:2001-08-15
公司地址:湖北省洪湖市滨湖办事处蔡家河村999号
简介: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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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桂英、洪湖市顺安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鄂民申2480号         判决日期:2016-03-06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季桂英因与被申请人洪湖市顺安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安路桥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公司)、一审第三人上海友泉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泉疏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0民终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季桂英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顺安路桥公司应付季桂英工程款62528元系事实认定错误。顺安路桥公司应付季桂英工程款2579718.62元。友泉疏浚公司完成的工作量应为顺安路桥公司与葛洲坝公司之间的结算量,刘斌的通话记录可以证实。友泉疏浚公司吹沙灌袋填筑方量应为112545.32立方米,吹到土围堰沙库的方量应为25712.62立方米。顺安路桥公司提供的清沙采购合同为虚构。现提交顺安路桥公司与友泉疏浚公司之间的《结算清单》原件作为新证据。(二)顺安路桥公司与葛洲坝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合同。原审法院认定顺安路桥公司与葛洲坝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从而判决葛洲坝公司不对季桂英工程价款承担相应责任错误;(三)原审法院未支持季桂英关于诉讼代理费的主张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顺安路桥公司辩称,(一)友泉疏浚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及顺安路桥公司已付工程款,顺安路桥公司提交了充分证据。《结算清单》系季铭畯与刘斌个人之间大致对账的结果,顺安路桥公司不予认可。(二)关于代理费,对方未向我方主张之前,就直接起诉,而且代理费没有发票不应得到支持。请求驳回季桂英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魏开发 审判员朱红祥 审判员彭静 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胡静
判决日期
201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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