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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广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帝尚书
联系方式:53126660
注册时间:2007-02-02
公司地址:太仓市城厢镇弇山东路19号
简介: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以上涉及资质经营的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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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广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仓典凡房产策划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广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仓典凡房产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020号         判决日期:2015-11-13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苏州市广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太仓典凡房产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凡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广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典凡公司的销售方案错误,给广集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此,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不再按照原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双方的佣金已全部结算完毕。(二)“佣金结算清单”、“催款单”上的公章均系伪造,“佣金结算清单”上“王帝尚书”的签名也无法确定与检材上“王帝尚书”的签名是否为同一人书写,一、二审法院以该两份证据认定事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一、二审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错误。根据双方的合同,典凡公司的代理期限至2008年6月20日止,故诉讼时效应从2008年6月21日起算;即便从“佣金结算单”落款时间2009年3月12日起算,也已超过诉讼时效。(四)一审法院在明知第一次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又让广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帝尚书提供检材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应属无效;广集公司为此要求一审法院再次采集王帝尚书的签名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一审法院隐瞒第一次鉴定结论,并在第二次鉴定时误导王帝尚书,未能做到公平公正,二审法院对第二次鉴定结论不应采纳。(五)一审法院在广集公司上诉期内就将冻结的广集公司的应收账款划入法院账户,偏袒典凡公司,给广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广集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张戎亚 代理审判员罗荣辉 代理审判员左其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鑫
判决日期
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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