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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泰山热电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497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411-84282060
注册时间:2003-06-30
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251号
简介:
发电、供热、供汽、粉煤灰综合利用和成品销售;充电桩销售、现场安装;售电业务;国内一般贸易;生产设备租赁;电力企业技术培训;机电设备安装及现场维修;合同能源管理;电力、热力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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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泰山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辽审四民申字第00671号         判决日期:2015-10-22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大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泰山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二终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市政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大连恒屹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屹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大连正融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融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原一审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依据不足,需要重新鉴定,市政公司明确提出不同意鉴定的意见。原一审法院突然通知市政公司已经做出新的鉴定意见,而市政公司根本不知道委托恒屹公司鉴定一事。(二)恒屹公司的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该意见在庭审中未经市政公司质证,不能作为判决依据。原审法院采信恒屹公司的鉴定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悖。原一审判决认定市政公司在庭审中承认用喷雾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市政公司多次用事实说明本工程使用的是灌根法。因此,恒屹公司的鉴定意见未经质证,不能作为本案依据。正融公司的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市政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大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樊少忠 审判员侯爱军 代理审判员陈晨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露路
判决日期
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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