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超与上海雇员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中银金融商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川民申字第1598号
判决日期:2015-09-11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胡文超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雇员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雇员公司)、中银金融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商务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省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胡文超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⒈胡文超实质上与中行省分行建立了劳动关系。从2007年7月起,就与中行省分行建立了劳动关系,一直作为中行省分行的员工按照中行省分行的规章制度在中行省分行或其下属单位处工作,中行省分行为了规避同工同酬等风险,便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掩饰与胡文超之间的劳动关系。⒉认定胡文超违规操作无事实依据的证据支撑。胡文超作为带队客户经理,不参与一线信用卡的直销工作,只是日常管理、传达和整理资料上报。⒊认定胡文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无依据。(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胡文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中行省分行提交意见称:胡文超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上海雇员公司提交意见称:胡文超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中银商务公司提交意见称:胡文超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胡文超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文
代理审判员刘丽君
代理审判员贾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孝聪
判决日期
201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