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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金融商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田晓
联系方式:010-82971113
注册时间:2007-11-19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3号楼
简介:
信息咨询;数据处理;技术支持;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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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超与上海雇员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中银金融商务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川民申字第1599号         判决日期:2015-09-11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胡文超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雇员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雇员公司)、中银金融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商务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四川省分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5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胡文超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⒈胡文超实质上与中行四川省分行建立了劳动关系。从2007年7月起,就与中行四川省分行建立了劳动关系,一直作为中行四川省分行的员工按照中行四川省分行的规章制度在中行四川省分行或其下属单位处工作,中行四川省分行为了规避同工同酬等风险,便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掩饰与胡文超之间的劳动关系。⒉胡文超没有违反中行四川省分行2012年第4季度直销“活动卡”活动方案,新增活动卡7000余张,绩效考核分在90分以上,应取得2012年度绩效工资45000元。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胡文超新增“活动卡”违规。胡文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中行四川省分行提交意见称:胡文超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胡文超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文 代理审判员刘丽君 代理审判员贾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孝聪
判决日期
201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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