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跃利、伊春红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244号
判决日期:2015-09-07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跃利、伊春红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伊中民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宏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王涤非与王跃利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以下简称《补充条款》)与经过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实质性内容的改变,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故应当判决红松公司、王跃利以每平方米550元的价格给付宏达公司工程款。(二)未完工程及缺陷工程量的鉴定是依据王跃利单方面提供的材料作出的,未告知宏达公司。红松公司、王跃利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可以证明宏达公司承建的房屋已经达到验收标准,原二审法院在工程款总额中减去未完工程的费用是错误的。(三)案涉工程竣工后宏达公司向红松公司、王跃利提供了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但红松公司、王跃利拒不进行结算,故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红松公司与王跃利应从2004年1月1日起按照尚未给付工程款77万余元为基数给付宏达公司利息。综上,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一)项之规定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伊春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单一琦
代理审判员宣璇
代理审判员于莹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王思琦
判决日期
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