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麦克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匡富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匡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案号:(2014)鄂民立上字第00139号
判决日期:2014-11-28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匡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匡富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麦克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湖北麦克森公司)、原审被告湖北匡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湖北匡富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鄂咸宁中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裁定,驳回北京匡富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北京匡富公司不服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本案当事人之间因履行《项目合作协议》发生纠纷,湖北麦克森公司向北京匡富公司主张下欠土地转让款,争议内容并不涉及土地权属,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2、湖北匡富公司不是案涉协议的签订方,该公司与湖北麦克森公司之间没有民事争议,不应列为本案被告;3、《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了合同双方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包括付款和与各方进行协调在内的多项合同内容都不是在湖北省咸宁市当地履行,原审法院认定合同履行地在湖北省咸宁市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匡富公司所在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湖北麦克森公司和原审被告湖北匡富公司均未提交书面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邵远红
代理审判员王仁祥
代理审判员林志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书利
判决日期
201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