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光照与贵州航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黔高民申字第805号
判决日期:2015-04-03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卢光照因与被申请人贵州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航空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筑民三终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卢光照申请再审称:(一)其提交的2002年11月6日贵州航空公司《情况通报》第41期、2005年7月5日贵州航空公司《情况通报》第18期、有关公司飞行人员孙彦明诉公司关于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劳动仲裁书及公司上诉书的复印件,作为申请再审期间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二)南方航空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南航安技(1999)36号文相关条款的解释的函》以及《关于对贵航原运七转岗安置人员相关问题的说明》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其从事的是领通机工作,是贵州航空公司的飞行人员,属于南航安计(1999)36号文件规定的空勤管理人员,故应适用或比照适用南航安计(1999)36号文件《关于突出重点、加快后备力量培训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36号文)以及《下机让座人员岗薪工资待遇管理规定》的规定给予其和其他员工同等待遇,一、二审法院对其提交的证据未予采纳,导致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卢光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卢光照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李可眉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刘晟
判决日期
2015-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