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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305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冠一
联系方式:0474-8287065
注册时间:2001-12-26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解放路103号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中、西生化药品生产、销售;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 一般经营项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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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回波医疗器械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4号         判决日期:2015-03-23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回波医疗器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王冠一,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法定代表人王冠一,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邵金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上海回波医疗器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波公司”)、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公司”)均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回波公司认为,其起诉被上诉人不正当竞争纠纷业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起诉事项应在前案中一并审理;本案两上诉人不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也没有同意合并审理,法院作为一案受理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对回波公司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福瑞公司认为,本案两上诉人不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也没有同意合并审理,法院作为一案受理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应向福瑞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对福瑞公司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鞠晓红 代理审判员袁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安泰
判决日期
20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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