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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吕国平
联系方式:0518-85177517
注册时间:2005-07-18
公司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前许路3号
简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基础工程质量检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工程测量;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检验;工程质量鉴定;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地籍测绘服务;房产测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消防技术服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建设工程勘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环境保护监测;环保咨询服务;生态资源监测;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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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海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0415号         判决日期:2015-01-05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连云港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业公司)、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地业公司东海分公司)、连云港安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连云港中院)(2014)连商终字第0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润丰公司申请再审称:1、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研公司)的鉴定报告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时该鉴定报告也不能推翻东海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的商品混凝土合格的结论;2、申请人供应的商品混凝土系合格产品,不存在所谓的质量问题;3、一审法院在没有对涉案工程是否需要拆除重建进行鉴定的情况下直接进行拆除重建显属不当,让申请人承担70%的拆除重建费用显属不公。综上,依法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洲法院)(2013)海商初字第0138号民事判决书和连云港中院(2014)连商终字第0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连带给付货款19051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80517.5元。 被申请人地业公司、地业公司东海分公司、安庭公司答辩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提起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审查查明:2012年5月11日,润丰公司(供方)与地业公司(需方)签订《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地业公司承建的名人家园二期31至37号楼工程所有混凝土由润丰公司提供,计划供货时间为2012年5月11日至2012年12月16日,强度C20,价格每立方320元,C30以下每下降一个等级减10元。合同还约定了以下内容:1、供方应提供混凝土配合比单,通过水泥、砂、石、外加剂等原材料检测资料。监理共同取样送检,费用由需方承担。为确保浇注质量,需方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施工。2、交货地点的混凝土试块制作、坍落度测试由施工单位指定专职混凝土试验工到现场负责制作,监理旁站监证,并按照GBJ50080-2002《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操作。3、质量判定以实体验收为准,若有争议,应及时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后及时解决,否则视为合格。如认为供方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停工,首先应有监理、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部门书面意见、同时必须在停工前书面通知供方,并经双方书面确认。 合同签订后,润丰公司按照约定向地业公司所建工程名人家园供应混凝土,从2012年5月12日起至2012年12月25日止,累计供货8637立方,共计货款2805175元,地业公司已付款90万元,尚有1905175元没有给付。合同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具体为主体四层封顶付所用砼款的50%,主体五层封顶付所用砼款的60%,主体封顶付所用砼款的80%,主体验收合格一月内付清全款。润丰公司起诉时地业公司所建工程36号楼主体已经封顶。 根据施工单位地业公司制作的《施工情况说明》所载内容,36号楼四、五、六层的混凝土浇筑是分批浇筑,1-25轴是一起一次性浇筑完毕;拆模后发现施工部位部分梁、柱有裂缝以及监理部门要求部分停工。 地业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发现36号楼四层1-25轴混凝土出现裂缝,监理部门要求停止施工,该部分供应混凝土强度为C25,数量为125立方米,单价为330元,共计货款为41250元。 针对36号楼四层1-25轴出现裂缝的原因问题,地业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对其成因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建研公司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8月19日作出(2013)司鉴字第136042、136046号成因鉴定报告,对名人家园36号楼4层1-17轴线范围内混凝土构件的鉴定结论为:1、涉案构件裂缝成因系混凝土材料(拌合物)问题和施工工艺问题(振捣不良、养护不良),2、涉案构件所测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强度等级的主要原因系混凝土材料问题,次要原因为施工工艺不良。 地业公司根据该工程设计单位南京凌翰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对1-25轴以上砼构件框架梁、板、柱必须拆除的处理意见,向一审法院申请拆除重建损失的鉴定,原审法院委托连云港市正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书,对名人家园36号楼4层以上部分房屋结构拆除及重建的鉴定结论为1384221.75元,其中拆除费用442920.30元,重建费用土建914796.87元,安装26504.58元。 另查明,名人家园二期工程的施工单位为地业公司,建设单位为安庭公司,监理单位为连云港德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南京凌翰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地业公司因混凝土质量成因鉴定和拆除重建鉴定共计花费鉴定费47850元。 2013年2月6日,南京凌翰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连云港安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人家园二期36#四-五层现浇框架柱、梁、板的严重质量问题建议》载明:根据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发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G00820421200242)、东海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报告(编号G005204213000010-G00520421300012)提供混凝土强度设计值均不满足设计强度C25的要求,并结合连云港宇建建设工程鉴定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报告内容,对此我单位认为该楼层有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原设计要求,影响其使用年限与抗震性能。建议1-25轴四层以上砼构件框架柱、梁、板等拆除重新按原设计图纸施工建设,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质检站备案监督;2012年12月21日,经安庭公司委托,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混凝土强度进行回弹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G00820421200242)载明的检测结论为四层梁柱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为22.2MPa;2012年10月31日,受润丰公司委托,连云港市土木建筑学会出具《关于连云港名人家园二期36号楼四层混凝土梁、柱、板质量缺陷的鉴定处理意见》载明的有关混凝土强度方面的鉴定意见为:查看2012年10月22日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案涉建筑工程混凝土回弹检测报告,共抽检100个测区数,除四层框架柱2/H轴10个测区推定值15.7MPa稍低,其余测区均接近或达到混凝土强度等级C25要求,批量评定混凝土强度推定值22.2MPa;2013年2月1日,经地业公司委托,东海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案涉工程混凝土强度进行回弹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G00520421300012)载明的检测结论为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为17.4MPa。 海州法院认为,润丰公司与地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地业公司东海分公司系地业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地业公司东海分公司的权利义务应该由地业公司承受。安庭公司系名人家园工程的建设单位,系为地业公司担保,根据法律规定,安庭公司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海州法院判决:一、地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润丰公司货款1315265元及违约金(以1315265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计算);二、安庭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三、润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地业公司拆除重建损失968955.225元;四、驳回地业公司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428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000元,鉴定费47850元,共计100136元,由润丰公司负担60081.6元,地业公司负担40054.4元。 润丰公司不服海州法院一审判决,向连云港中院提起上诉。连云港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286元,由润丰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连云港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金劲松 审判员刘蔼强 代理审判员蒋凌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钱庆
判决日期
201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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