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瑞贤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高民申字第03707号
判决日期:2014-12-18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刘瑞贤、刘千里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2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瑞贤、刘千里申请再审称:第一、“谁派出、谁负责”这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外派劳务原则。外派劳务人员刘万里是“受雇于”二被申请人,这既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也是二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一、二审法院故意将“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性质与区别混淆,否定二被申请人“雇佣”刘万里的事实,以此达到免除二被申请人承担外派刘万里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被申请人跨省招收、外派刘万里未“登记备案”,违反法定程序;第二、二被申请人依法应为刘万里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最低50万元;第三、二被申请人应连带承担对刘万里的死亡赔偿责任;第四、本案审理过程中,一、二审程序违法。综上所述,我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第一、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第二、申请人已足额拿到了保险理赔金、工伤保险金和善后处理款共计120万余元;第三、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无须具备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我公司无审查义务;第四、本案审理过程中不存在程序违法。第五、申请人只能在我方和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选择一家提出诉讼请求。综上,我方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刘瑞贤、刘千里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段春梅
审判员肖菲
代理审判员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鑫鑫
判决日期
201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