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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111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华
联系方式:028-37496373
注册时间:2004-02-13
公司地址: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临江路12号
简介:
许可项目:乳制品生产;饮料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牲畜饲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牲畜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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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正江与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华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川民申字第2190号         判决日期:2014-12-17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代正江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华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3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代正江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农业网官网转载的对α-乳白蛋白功能介绍文章只是相关媒体主观判断,与客观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关于的宣传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已被成都市锦江工商局行政处罚,代正江已尽到了举证义务。此证据与代正江受到欺诈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涉产品系2014年2月15日购买,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该适用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二审错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不当。代正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代正江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何华 代理审判员杨军 代理审判员吉家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任磊
判决日期
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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