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曾建平
联系方式:0756-3262037
注册时间:1988-07-09
公司地址:珠海市吉大九洲港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对旅游业、交通运输业的投资和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取得资质证后方可经营);自有物业出租;停车服务。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客运站经营,住宿服务,中餐制售,酒、烟、日用百货的零售,棋牌,健身。(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珠海九洲控股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4)粤高法民二执复字第12号         判决日期:2014-05-13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信达资产广东分公司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2013)珠中法民二执异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珠海中院作出的(2001)珠法经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信达资产广东分公司申请追加九洲控股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珠海中院审查后,作出(2013)珠中法民二执加字第5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追加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信达资产广东分公司对该裁定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珠海中院(2013)珠中法民二执异字第5号民事裁定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适用的前提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而本案的被执行人南油总公司的财产并没有因主管部门的变化而发生被其他企业或个人占有的事实。涉案的国资委发文将南油总公司的投资者由珠海市商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九洲控股公司属于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范畴,没有对南油总公司的资产进行实质处分,没有影响南油总公司的法人财产的完整性、独立性。信达资产广东分公司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珠海中院于2013年10月2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 信达资产广东分公司不服珠海中院作出的(2013)珠中法民二执异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该裁定没有查明九洲控股公司实际取得和控制被执行人南油总公司财产的事实。该裁定认为,南油总公司没有因主管部门的变化而发生被其他企业或个人占有的事实,国资委发文将南油总公司的投资者由珠海市商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九洲控股公司属于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范畴,没有对南油总公司的资产进行实质处分,没有影响南油总公司的法人财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这一认定与事实不符。从九洲控股公司的2011年度的《审计报告》(文号:利安达审字(2012)第B-1136)可以看出,九洲控股公司已经实际取得并控制了被执行人南油总公司和其所投资的南油大酒店,并且正在享有相关利益。具体如下:1、报告第27页的“长期股权投资”中显示:九洲控股公司对南油总公司的投资成本为…0,即九洲控股公司无偿取得南油总公司的整体产权;2、报告第32页、41页显示:南油总公司投资的南油大酒店为九洲控股公司的关联单位,且九洲控股公司占用(长期属于应付未付状态)南油总公司投资的南油大酒店的资金为400万元;3、报告第38、39页黄色标注显示:南油总公司是九洲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即九洲控股公司已经实际取得南油总公司的整体产权;另外,从南油总公司投资的南油大酒店的《2010年度审计报告》(文号:立信大华(珠)审字(2011)77号)可以看出,目前九洲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了南油总公司投资的南油大酒店,具体如下:1、报告第30页、41页显示:九洲控股公司是南油大酒店的实际控制人,即九洲旅游集团通过无偿取得南油总公司的整体产权成为南油大酒店的实际控制人;2、报告第34页、42页显示:南油大酒店欠其投资人南油总公司的款项达到1.37亿元,但九洲控股公司却长期有应付未付款400万元占用南油大酒店的资金,致使影响南油总公司的偿债能力;3、报告第35页显示:南油总公司已按规定提供了经营南油大酒店的合作物业。4、报告第43页显示:南油大酒店的控股人南油总公司的整体产权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南海石油珠海实业总公司企业产权关系的通知》(珠国资(2009)244号)无偿划转至九洲控股公司。二、该裁定自行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作出限缩性解释。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情形,就属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单位为被执行人情形。对于上述规定,从字面上来看,且从文义上理解,只要有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的情形,则接受被调拨企业财产的单位就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上述规定对上述情况的发生原因和结果,以及适用前提并没有作出任何的限制性的规定,即只要发生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无偿调拨的情形,则接受无偿调拨财产的单位即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广东省高院制定上述规定初衷就是为了破解实践中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而作出的种种转移财产的行为造成“执行难”的问题,该裁定对于广东省高院上述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所规定的情形不应当做任何限制性的适用。九洲控股公司在执行异议案中的答辩意见中已经明确承认其已经接收了南油总公司的产权。至于在接收南油总公司的产权后,九洲控股公司是否有实际处分南油总公司的财产,并不能成为其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条件。在九洲控股公司的实际控制下,南油总公司及其投资的南油大酒店的财产完整性和独立性很难保持,九洲控股公司应当为自己无偿接收被执行人南油总公司的财产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该裁定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的适用自行设置了前提条件,是违背广东省高院作出上述规定以破解“执行难”的初衷的。综上所述,由于该裁定在有大量的事实证据证明九洲控股公司已经实际控制和取得被执行人南油总公司财产,且九洲控股公司对此已经自认的情况下,仍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的适用自行设置前提条件,是明显错误的,应予纠正。据此,复议请求:1、撤销珠海中院(2013)珠中法民二执异字第5号民事裁定;2、裁定追加九洲控股公司作为(2002)珠法执字第128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南油总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由九洲控股公司在无偿接收的南油总公司整体产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信达资产广东分公司的复议申请和复议理由,九洲控股公司答辩称:一、本案中不存在信达资产广东分公司援引的广东省高院司法指导文件中应予追加的情形。信达资产广东分公司援引的法律依据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中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的规定,即: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据此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相关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是否同意追加。本案的被执行人是南油总公司,其此前的开办单位(也即出资人)是珠海市商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09年根据珠海市国资委批准,其整体产权无偿划归九洲控股公司持有,也即开办单位(出资人)由珠海市商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九洲控股公司。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该《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此可以看出,产权的划转和企业实物资产的划转有严格区分。产权的无偿划转完全不涉及被划转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其名下的法人财产的主体变更;而实物资产的无偿划转则涉及被划转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其名下法人财产的主体变更。我们认为,前引广东省高院的规定,是指的被执行人实物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二、九洲控股公司从法律手续上尚未成为被执行人南油总公司的产权单位。虽然按照珠海市国资委的文件,被执行人南油总公司的整体产权由珠海市商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直接划转给九洲控股公司持有,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尚未办理开办单位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九洲控股公司尚不是被执行人南油总公司的产权单位,尚未从法律意义上取得被执行人南油总公司的整体产权。三、九洲控股公司在取得接收被执行人南油总公司的整体产权资格后,也没有任何无偿调拨取得其法人财产的行为和事实。九洲控股公司在取得接收南油总公司的整体产权资格后,尽管尚未办理开办单位的工商变更登记,但已是南油总公司的实际管理人。但是此种管理是基于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政策的要求所实施的国有产权(股权)的管理。自划转以来,因南油总公司持续亏损,一方面九洲控股公司无股权红利可提取,另一方面也未自南油总公司无偿调拨过任何实物资产。此外需要指出的是,九洲控股公司虽取得了接收南油总公司整体产权的资格,但是该产权的价值是负值。根据信达资产广东分公司提交的南油总公司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在2009年年末,南油总公司的净资产为负41238648.65元。关于400万元资金往来问题:400万元资金往来与本案无关,资金往来关系存在与否并不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判断是否追加的情形。而且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九洲控股公司有400万元资金往来的是南油大酒店而不是被执行人南油总公司,因此该400万元资金往来更不会影响到被执行人南油总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及偿债能力。综上所述,九洲控股公司认为在南油总公司的整体产权无偿给九洲控股公司这一法律关系中,仅仅是南油总公司开办单位(出资人)的变更,完全没有影响南油总公司的法人财产的完整性、独立性;在划转文件下发之后,也没有无偿取得南油总公司的法人财产的行为和事实,因此珠海中院作出的(2013)珠中法民二执异字第5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信达资产广东分公司的复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被执行人珠海太平洋无线传呼有限公司、珠海太平洋无线集群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太平洋移动通信系统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南油总公司未参加听证,也未提出任何意见。 本院审查过程中,进行了听证,查明:(2001)珠法经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珠海中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南山支行于2002年7月24日向珠海中院提交申请,称因被执行人珠海太平洋无线传呼有限公司、珠海太平洋无线集群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太平洋移动通信系统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抵押设备已转移或拍卖,经营场所已关闭,目前找不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中止执行,珠海中院作出(2002)珠法执字第128号裁定本案中止执行。 2013年4月1日,信达资产广东分公司向珠海中院提交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该院审查后作出(2002)珠中法执字第128号之二号裁定,变更信达资产广东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其继受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南山支行的权利义务。 南油总公司系1989年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007年南油总公司的投资者由珠海市联昇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珠海市商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09年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珠国资(2009)244号文将南油总公司的企业产权作了调整,将珠海市商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南油总公司的整体产权无偿划转至珠海九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其中南油总公司控股的企业南油大酒店与市财政局的物业租赁关系不变。南油总公司目前尚未完成其产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另查明,南油大酒店系1991年由南油总公司与天河发展有限公司合作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被执行人珠海太平洋无线传呼有限公司、珠海太平洋无线集群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太平洋移动通信系统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吊销营业执照状态。2013年1月18日珠海九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九洲控股公司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民二执异字第5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彭仕泉 审判员张学英 代理审判员陈颖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敏
判决日期
2014-05-1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