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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穗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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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庭积等与黄健民、胡艳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42号         判决日期:2014-04-15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吴庭积、吴越强、吴越洪因与被申请人黄健民、胡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吴庭积、吴越强、吴越洪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被申请人仅欠再审申请人工程款3389.18元的依据为《广州市黄陂永红村松岗环A、B、C三栋住宅楼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违反司法鉴定程序,且鉴定方法有缺陷导致鉴定结论错误,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重新委托鉴定机构依法重新进行评估鉴定。(二)二审在被申请人未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基础上作出无须支付违约金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34894.6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10月13日计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45603元,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再审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驳回吴庭积、吴越强、吴越洪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饶清 代理审判员王庆 代理审判员田飞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梦娜
判决日期
20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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