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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蓝斌
联系方式:0772-6888589
注册时间:2010-03-18
公司地址: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4号鑫鹿佳园第2幢02层5号商铺
简介:
通信线路安装及维修,网络综合布线服务;计算机软件、电子产品、办公设备及耗材、通讯设备、电机设备、安防监控设备、消防器材、音响设备、家用电器、制冷设备、照明器材、太阳能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安装及维修服务;水电安装及维修;交通安全设施安装及维修;平面设计、制作、安装及维护;文体用品、家具、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食品、纺织品、鞋帽、玩具、塑料制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销售;农副产品加工及销售;室内装饰服务;种植、养殖业投资管理、酒店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电子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智能楼宇系统工程、门禁智能化工程;空调、制冷设备、热水器销售、安装及维修;热水供应系统安装工程、通信线路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水电管线安装工程(以上工程项目需取得资质方可经营的凭资质证核准的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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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施社有、黄老树、罗民生命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3)桂民申字第387号         判决日期:2013-06-19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再审人柳州市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施社有、黄老树、罗民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民一终字第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鼎立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施贵福到鼎立公司工地开始工作的时间应为“2010年9月5日”。本案判决认定施贵福到工地工作的时间为“2009年9月5日”是错误的,与施社有、黄老树的起诉状、上诉状以及证人证词相矛盾。(二)罗民在承包鼎立公司的工程时是具有相应承包资质条件的,有《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结业证书》证据证明,二审判决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最终导致错误适用法律判决鼎立公司与罗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后果。故申请再审,请求:驳回施社有、黄老树对鼎立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柳州市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覃龙 代理审判员冼锐 代理审判员谢素恒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蒙丽华
判决日期
20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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