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施社有、黄老树、罗民生命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3)桂民申字第387号
判决日期:2013-06-19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再审人柳州市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施社有、黄老树、罗民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民一终字第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鼎立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施贵福到鼎立公司工地开始工作的时间应为“2010年9月5日”。本案判决认定施贵福到工地工作的时间为“2009年9月5日”是错误的,与施社有、黄老树的起诉状、上诉状以及证人证词相矛盾。(二)罗民在承包鼎立公司的工程时是具有相应承包资质条件的,有《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结业证书》证据证明,二审判决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最终导致错误适用法律判决鼎立公司与罗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后果。故申请再审,请求:驳回施社有、黄老树对鼎立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柳州市鼎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覃龙
代理审判员冼锐
代理审判员谢素恒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蒙丽华
判决日期
201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