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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43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凡进
联系方式:0476-3323008
注册时间:1993-06-11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煤炭生产、洗选加工、销售(仅限分公司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矿山设备、材料、配件、废旧物资销售;餐饮服务、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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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英伟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内0403民初3711号         判决日期:2019-01-16         法院: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英伟与被告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煤公司)、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能公司)、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老公营子煤矿(以下简称老公营子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武英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采矿塌陷造成的财产损失22466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4日,原告经土地所有人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下坎子村委会同意,受让了杨某承包的本村农场院落及其后院,并在杨某建设的养殖基础上,继续投资扩大养殖业规模,新建了冷储库房。因被告平煤公司下属单位老公营子矿的地下采掘活动,致原告承包经营范围内的下坎子村大量土地塌陷,原告投资的设施无法正常使用。2015年11月2日,平煤公司注销了老公营子矿,2015年11月6日,平能公司承继了原平煤公司老公营子矿的资产和采矿许可证,注册成立下属单位老公营子矿。近年来原告与土地塌陷受损权利人一直向各被告主张赔偿请求权,被告委托相关评估单位就因地表塌陷造成的附着物损失进行了评估,并陆续予以赔偿,但对于原告受损地块中的2940.74平米以属于元宝山区林场所有为由拒绝赔偿。事实上,涉案地块属于下坎子村集体所有,一直由下坎子村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经下坎子村申请,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元国土调字(2017)00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确认争议ZA00001地块2940.74平米土地属于下坎子村所有。原告凭确权文书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拒绝履行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如前。 三被告辩称:对涉诉地块塌陷的事实及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被告予以认可。但涉案土地已于2004年由被告平煤公司与元宝山林场签订了林场林地使用权协议书,约定平庄煤业公司购买林场林地使用权,使用权限50年,在50年期间平庄煤业公司可以在相关地块上进行林地经营管理,地下采煤活动,并已经向元宝山林场支付了相应的购买使用权的价款,办理了林权证。基于上述事实,被告认为原告使用的土地应由被告方拥有使用权,在未经被告允许的情况下,使用相应土地并建设地上附着物,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给被告造成了妨碍,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予以补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关于租赁土地所有权的函、赤政复决字(2018)1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能够形成证据链条,确认涉案地块的林权登记非元宝山林场,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购买元宝山林地使用权协议书中涉案地块归元宝山林场的证据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协议书、发包农场场院地补充协议能够证实其承包涉案地块经营农场,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5日,被告平煤公司注册成立其分公司老公营子矿,进行煤炭生产、洗选加工和销售经营。2015年11月2日,平煤公司注销了老公营子矿。2015年11月6日,平能公司将原属于平煤公司的老公营子矿通过交易的方式置入到平能公司,注册成立分公司并承继了原平煤公司老公营子矿的采矿许可证。2004年,被告平煤公司与元宝山林场签订了林场林地使用权协议书,约定平庄煤业公司购买林场林地使用权,使用权限50年,在50年期间平庄煤业公司可以在相关地块上进行林地经营管理,地下采煤活动,并向元宝山林场支付了相应的购买使用权的价款,办理了980231号林权证。现980231号林权证中编号为9的林权登记已被赤峰市人民政府赤政复决字(2018)1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经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下坎子村委会申请,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元国土调字(2017)00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确认争议ZA00001地块2940.74平米土地属于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下坎子村委会所有。 另查,案外人杨某于2011年8月26日与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下坎子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下坎子村发包农场院落和现有房屋,发包10年。2013年7月4日,原告武英伟经下坎子村同意自杨某处转包该农场。由于被告从事的地下采掘活动致原告承包土地地表塌陷,造成其地上附着物损失。原告向各被告主张赔偿,被告就无争议部分土地上的附属物和设施进行了赔偿,但对坐落于××镇、老公营子煤矿西北的2940.74平米土地地上附着物未予赔偿。经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地上附着物损失进行评估,受损价值为2246600元,被告对此数额无异议,但拒绝给予赔偿
判决结果
一、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武英伟财产损失22466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73元,由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史永峰 审判员闫雪竹 人民陪审员马宏图 二○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宋立新
判决日期
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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