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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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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灵等人运输毒品一案判决书
案号:(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54号         判决日期:2014-12-18         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三刑诉(20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光平、熊保全犯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肖灵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英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光平及其辩护人蒋菊、被告人熊保全及其辩护人杨国、被告人肖灵及其辩护人骆科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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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肖光平打电话叫被告人熊保全一起到云南昆明去跑一趟,回来给熊保全人民币20000元,熊保全因在煤矿做工手受伤,正好没有合适的事做,就答应了。同年12月24日,熊保全按照肖光平的安排,从水城县玉舍坐火车到水城县发耳与肖光平汇合,然后二人坐下午的火车到盘县红果,肖光平用熊保全的身份证在红果客车站对面的“祥瑞招待所”登记入住。同年12月25日下午,二人坐火车到昆明后,熊保全用自己的身份证、肖光平用其弟肖某某的身份证在昆明“碟海招待所”登记入住,同年12月26日1时13分退房。同年12月27日,肖光平带着熊保全辗转到了缅甸,12月29日,肖光平叫熊保全在一个山坡上等着,肖光平将毒品买来后,毒品是用长丝袜捆好的,肖光平叫熊保全把毒品捆在腰上,拿了人民币400元给熊保全打车,他准备打车在前面探路,让熊保全在后面跟着。因熊保全不熟悉道路,分不清方向,为了逃避途中可能遇到的检查,肖光平就带着熊保全走山路。 二人一路晓行夜宿,于2014年1月2日下午到达云南临沧乘坐卧铺大客前往昆明。同年1月3日7时许到达昆明后,肖光平就打电话叫被告人肖灵开车到昆明来接,然后开了一个旅社吸食毒品。肖灵接到肖光平的电话后,于1月3日中午,在钟山区康乐路健程汽车租赁行组了一辆贵BM7696的银灰色北京现代轿车和一辆贵BL7022的银灰色大众速腾轿车,然后打电话叫罗某某和他到昆明接朋友,由罗某某去租车行开现代车,自己开大众车,一起去昆明接人。出发前,肖灵叫罗某某给他办了一张号码为18216503452的移动卡。到水城县玉舍镇加油后,肖灵叫罗某某来开大众车,自己开现代车。当天下午,肖灵和罗某某到达昆明,肖光平坐肖灵开的现代车,熊保全坐罗某某开的大众车,肖灵和肖光平开车在前探路,两车一前一后往六盘水钟山区赶,从昆明出来不久,四人途中聚在一起吃饭。饭后,肖灵和肖光平先走,说好在富源收费站外面汇合。2014年1月3日22时30分,民警在320国道盘县平关毒品检查站先对从云南富源方向开来的贵BM7696现代车进行检查,将肖光平、肖灵带到检查站留置室,接着对随后而来的贵BL7022大众车进行检查,从熊保全身上发现毒品2块和零包1个后,民警当场抓获熊保全、罗某某,回头去抓肖光平、肖灵时,肖灵已趁机逃跑。2014年4月9日11时40分,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区分局德坞派出所民警在六盘水市车管所将肖灵抓获。经称量、鉴定,毒品重1157克,海洛因含量分别为39.7%、38.3%、49.1%。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肖光平、熊保全、肖灵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户籍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肖光平、熊保全、肖灵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肖光平、熊保全均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肖灵构成运输毒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光平辩称只是参与运输毒品,没有走私毒品。其辩护人提出“肖光平没有走私毒品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毒品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熊保全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熊保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肖灵辩称不知道运输毒品的事情,是去跑车赚钱。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肖灵参与运输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其构成运输毒品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肖光平邀约被告人熊保全一起去一趟到云南省昆明市,承诺回来后给熊保全人民币20000元,熊保全表示同意。同年12月24日,肖光平、熊保全乘火车到贵州省盘县红果镇,肖光平用熊保全的身份证在红果镇客车站对面的“祥瑞招待所”登记入住。同年12月25日下午,二人乘火车到昆明市后,熊保全用自己的身份证、肖光平用其弟肖某某的身份证在昆明市“碟海招待所”登记入住。同年12月29日,肖光平将接收到的毒品叫熊保全捆在腰上,为了逃避途中可能遇到的检查,肖光平就带着熊保全走山路。二人一路晓行夜宿,于2014年1月2日下午到达云南省临沧市乘坐卧铺大客前往昆明市。同年1月3日7时许到达昆明市后,肖光平打电话叫被告人肖灵开车到昆明市来接。同日中午,肖灵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健程汽车租赁行”租赁了贵BM7696北京现代轿车和贵BL7022大众速腾轿车,然后打电话叫罗某某和他到昆明市接朋友。出发前,肖灵叫罗某某给他办了一张号码为18216503452的移动卡。同日下午,肖灵和罗某某到达昆明市接到肖光平、熊保全后,由肖灵和肖光平驾车在前探路,两车一前一后返回六盘水市钟山区。同日22时30分,民警在320国道盘县平关毒品检查站先对从云南省富源县方向驶来的贵BM7696现代车进行检查,将肖光平、肖灵带到检查站留置室,接着对随后而来的贵BL7022大众车进行检查,从熊保全身上发现毒品2块和零包1个后,民警当场抓获肖光平、熊保全,肖灵趁机逃跑。2014年4月9日,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区分局德坞派出所民警在六盘水市车管所将肖灵抓获。经称量、鉴定,毒品重1157克,海洛因含量分别为39.7%、38.3%、49.1%。 另查明,涉案毒品海洛因1157克存放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涉案赃款人民币1510元由贵州省盘县公安局保管。涉案手机2部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肖光平、熊保全、肖灵走私、运输毒品案的发案、立案及侦破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肖光平、熊保全、肖灵均系被动归案。 3、检查、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熊保全处提取并扣押毒品嫌疑物2块,毒品嫌疑物零包1个,人民币360元,手机1部,身份证1张。从被告人肖光平处依法提取并扣押人民币1150元,肖某某二代居民身份证1张,手机1部。从车牌号为贵BL7022车上提取扣押高速公路过关发票3张,从车牌号码为BM7696的车上提取扣押高速公路过关发票2张。 4、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熊保全、肖光平对乘坐车辆、乘坐位置、被扣物品进行了指认;被告人熊保全对其随身携带的毒品进行了指认。 5、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2014年1月8日,证人李竹香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肖光平就是2013年12月24日在红果“祥瑞招待所”登记入住203房间的人,用的身份证名叫熊保全。 6、称量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缴获的毒品嫌疑物含包装重约1350克。 7、毒品收据证实,涉案毒品嫌疑物1157克,现存于六盘水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 8、毒品检验鉴定意见及结论通知书证实,涉案毒品嫌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39.7%、38.3%、49.1%。依法将鉴定意见通知被告人肖光平、熊保全。 9、提取尿液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肖光平、肖灵的尿液检测结果吗啡呈阳性,含量超正常值。 10、健程汽车租赁行营业执照、汽车租赁合同证实,2014年1月3日,被告人肖灵在健程汽车租赁行租用贵BM7696号轿车和贵BL7022号轿车。 11、发还清单证实,运输毒品车辆系被告人肖灵租用,已于2014年1月8日发还车辆所有人廖某某、李某。 12、通话清单证实,案发前被告人肖光平、熊保全、肖灵及证人罗某某通话情况。 13、高速公路过关发票及端口记录证实,案发前被告人肖灵租赁的贵BM7696、贵BL7022的行驶轨迹。 14、旅客登记簿证实,被告人熊保全于2013年12月24日入住红果开发区祥瑞招待所203房间。 15、昆明市西山区碟海招待所出具的说明证实,二被告人使用熊保全、肖某某的身份信息于2013年12月25日14时13分入住碟海招待所212房间,12月26日1时13分退房。 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肖光平、熊保全、肖灵的自然情况与判决书所列一致。 17、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肖光平、熊保全、肖灵被拘留、逮捕的时间与判决书所列一致。 18、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钟山区康乐路社区健程汽车租赁行的法人,贵BM7696银灰色北京现代牌轿车车主是李某,贵BL7022银灰色大众速腾轿车车主是廖某某。这两辆车是2014年1月3日11时许租出的。 1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4日,有一个客人是第一次到我家的旅社住宿,这个客人拿给我的身份证上的名字叫熊保全,他开的房间是203。在203房间里我只看见这个拿着熊保全身份证登记的男子一个人入住,2013年12月25日8时退房。 20、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3日早上,肖灵打电话叫我到康乐南路健成租车行开一辆银灰色的大众车,车是肖灵提前租好的,13时左右,我从水城场坝茶叶林我住的地方打车到水城康乐南路,在康乐南路遇见肖灵,肖灵当时和我说他没有带身份证让我帮他办一张手机卡,我拿着他给我的100元钱到八一停车场附近的一家移动营业厅,用我的身份证给他办了一张号码为18216503452的移动卡,办好卡后就交给肖灵了。我和肖灵当时开的两辆轿车是肖灵在水城康乐路健程租车行租的,在路途上我和肖灵有过联系,肖灵多次用我给他办理的18216503452这张手机卡给我打电话问我到什么地方了。我和肖灵到昆明后接到两个人,这两个人当时都是肖灵车上的,在昆明高速路收费站前五、六公里的地方,肖灵在车里伸出头喊跟在他车后,跟着他走,我们从昆明返回水城的路上开了2分钟左右,肖灵停车喊下一个人来坐在我车上副驾驶位,肖灵开车先走,到前面50公里左右的饭店先点菜,让我随后到。我和从肖灵车上下来的这个人开车到一个服务区,肖灵让我和我车上这个人先点菜,他马上就过来,我们把菜点好后,肖灵和一个喊他叔叔的男子进来饭店和我们一起吃饭,这个时候我才知道除坐我车上这个,肖灵车上也接着一个人。我们车快到富源时,肖灵打电话给我说,他在富源高速路出口等我们,从富源高速路出口出高速,我们到富源高速出口出站后,在前方10多米处停留了10多分钟,肖灵车上喊他叔叔那名男子下车去买几瓶水给我,肖灵从他车上下车和我说,让我开车跟着他走,我开着车一直跟着他走老路,直到盘县平关毒品检查站被警察查着。 21、被告人熊保全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12月24日的前两天,肖光平打电话叫我同他到昆明去跑一趟,回来给我20000元钱,我一听太高兴了,我从来没有见过那么多钱,就答应他了,他叫我到发耳去等他。12月24日,我从玉舍坐火车到发耳,下午两点多钟才看见肖光平,我们坐下午的火车先到盘县红果,到红果时已经是当天晚上8点钟左右,下火车后我和肖光平就到红果客车站对面,找到一家旅社,肖光平用我的身份证去登记住宿登记时我没有进旅社,肖光平登记后拿着房间钥匙走到楼梯间,我才和肖光平上二楼的一个房间住宿,第二天早上7、8点钟肖光平去退房,退完房后我和肖光平就到红果火车站乘火车上昆明。2013年12月25日下午,肖光平毒瘾发了,我们两人用身份证在昆明一家旅社开了一间房间,在房间里肖光平过完毒瘾后,大概在晚上7、8点钟才退房坐客车,肖光平带我到昆明一个车站乘坐卧铺车,第二天上午才到一个地方,又转车走到晚上,在一家小旅社住了一晚上,27号白天坐面的车到缅甸,在缅甸住了两宿,12月29号,肖光平叫我在一个山坡上等他,他一个人去买毒品回来,我看是用长丝袜捆好的两块,他叫我把毒品捆在腰上,我看是毒品就不愿意,肖光平说你不背可以,20000元钱你得不到,还要赔偿我的损失。肖光平给了我400块钱打车,他说他打车在前面探路,让我在后面跟着。我说我不会打车,地名我都不知道,不知道叫车子往什么地方开,肖光平就带着我走了一晚上的路,30号走了一个白天,当晚在山坡上住,31号和2014年1月1号都是白天走路晚上住老乡家,1月2号走了一个白天,下午到的苍岭,6点乘坐卧铺大客,3号上午7点多到的昆明。肖光平就打电话让车来接我们,我们在昆明一家旅社睡觉,肖光平就在旅社里吸食毒品。下午4点多钟,这两个人开了两台车到昆明来接我们,肖光平就单独告诉我,他坐一辆车走前面探路,我坐后面一辆车跟着他,我们在高速公路路边一个加油站附近一家饭馆吃的饭,然后到富源下的高速,走一条老公路,晚上10点来钟来到一个检查站的地方,我们就被警察拦车检查,警察就从我的后背把两块毒品检查出来了。 22、被告人肖光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只是运输毒品,没有走私毒品。我和熊保全没有直接到昆明而是到红果住宿就是为了开房吸食毒品,我在昆明使用我弟肖某某的身份证登记是因为我从家里面走的时候拿错身份证了。我吸食的毒品是熊保全提供给我的,我是用我自己的手机打电话给肖灵的。我和熊保全去昆明是熊保全拿了3000元钱给我叫我和他一起去的。毒品是在昆明一个叫“强哥”的人手中买的,接毒品是熊保全去接的。 23、被告人肖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1月3日8时左右,我接到肖光平的电话,让我租两辆车到昆明去接他,给我4000元钱。我就叫罗某某和我一起去昆明接个朋友,给他2000元。我当时还说这个朋友以前我听说他会贩毒,这次喊我去昆明接他,我怀疑他可能是带毒品。但我们去昆明接他,只是跑车挣些辛苦费,不管他们的事情。到昆明后,我和罗某某接到肖光平和另一个我不认识的人,我听到我不认识的人向罗某某说:“帮忙带点东西”。我让肖光平坐在我车上的副驾驶位上,我不认识的人坐罗某某开的车上。我们四人在昆明出来一个路边可以吃饭的地方吃完,饭后肖光平和我坐一辆车,肖光平让我开车在前,要是遇到警察查车,告诉他一声,他好通知后面车上的人。我开车到富源时,肖光平说胜境关有检查站,从富源出站口出站走老路。在出站口前面10多米处停车,肖光平就下车打电话,我当时在车里,只看见肖光平拿手机打电话,过了10多分钟,肖光平就上车坐副驾驶位,我就开车在前走,走到盘县平关毒品检查站时,我和肖光平就被警察拦下查车,警察把我带到一间房间,问我是否吸毒,我说不会,这时后面又来了一辆车,警察就出去查车了,我见没有人在房间看我,我就出来跑了。我怀疑肖光平带毒品是因为肖光平喊我到昆明去接他,接他一辆车就够了,要开两辆车;第二肖光平喊我在路上看见有警察查车喊他,他好通知坐在后面车上的人;第三肖光平喊在富源出站,说胜境关有检查站;第四肖光平坐车回水城比较便宜,喊我租两辆车去接他,还给我4000元钱;第五我听人说过肖光平会贩毒。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肖光平所提“只是参与运输毒品,没有走私毒品”及其辩护人所提“肖光平没有走私毒品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毒品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熊保全的辩护人所提“熊保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熊保全为获取高额报酬,在实施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且无任何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不能减轻处罚。故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熊保全的辩护人所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熊保全的辩护人所提“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熊保全运输毒品的行为已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社会危害严重,且毒品未流入社会并不是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法定条件。故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肖灵所提“不知道运输毒品的事情,是去跑车赚钱”及其辩护人所提“认定肖灵参与运输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其构成运输毒品罪不能成立”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的供述、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肖灵明知肖光平、熊保全在实施运输毒品犯罪,仍驾车予以帮助,并在途经贵州省平关毒品检查站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肖灵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肖光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熊保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三、被告人肖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29年4月9日止) 四、涉案毒品海洛因1157克,予以没收; 五、作案工具手机2部、赃款人民币151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任天贵 代理审判员罗远进 代理审判员武晓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严维
判决日期
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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