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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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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四宝
联系方式:024-52425632
注册时间:2003-08-08
公司地址:新抚区礼泉路35-1号
简介:
市政工程设计、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规划,工程测量、勘察、监理,市政工程及建筑工程咨询、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城市规划编制及可行性研究;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及项目管理;打图、晒图、图纸、装订服务;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建筑材料销售;压力管道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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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辽宁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大连吉港粮油有限公司、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大连光德粮食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号:(2014)抚执异字第00021号         判决日期:2014-12-17         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辽宁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连吉港粮油有限公司、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大连光德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4年10月2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称,请求解除冻结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大连光德粮食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法院冻结的四个账户是上述二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账户,汇票已经到期,异议人已经垫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申请法院解除冻结。 本院查明,2014年9月15日,本院作出(2014)抚中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大连吉港粮油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前偿还原告辽宁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被告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大连光德粮食经贸有限公司对大连吉港粮油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9月28日,本院作出(2014)抚中执一字第0007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存款各15025035元;冻结大连光德粮食经贸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存款各18000000元。 (一)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的开立、承兑情况 2014年4月18日,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与异议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两张,收款人为四平吉联谷物有限公司,各3000万元,汇票保证金为50%,保证金各1500万元,到期日为2014年10月17日,并约定已经存入的保证金在大连光德粮食经贸有限公司未向异议人付清票款前不得动用,该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项下应支付的任何款项授权异议人从该公司在异议人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上直接扣划。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开立存款账户。同日,异议人内部业务联系单显示,申请企业户名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开立原因为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开立银行承兑汇票6000万元,保证金比例50%。2014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大额支付来账登记显示,汇款人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收款人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金额为3000万元。同日,异议人两张转保证金凭证显示,付款人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收款人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金额各1500万元。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连续背书,最后持票人中国民生银行无锡分行委托收款。2014年10月17日,异议人两张业务委托书大额支付往账登记显示,向中国民生银行无锡分行银承解付各3000万元。 另查,2014年4月10日,四平吉联谷物有限公司与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购买玉米30000吨,单价2250元每吨,总金额67500000元,交货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 (二)大连光德粮食经贸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的开立、承兑情况 大连光德粮食经贸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开立、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与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基本相同。 2014年4月23日,大连光德粮食经贸有限公司开立两张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辽宁三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各4500万元,50%的保证金,保证金各225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4年10月20日。大连光德粮食经贸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开立存款账户。同日,异议人内部业务联系单显示,申请企业户名为大连光德粮食经贸有限公司,开立原因大连光德粮食经贸有限公司开立银行承兑汇票9000万元,保证金比例50%。2014年4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大额支付来账登记显示,汇款人大连光德粮食经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大连光德粮食经贸有限公司,金额为4500万元。同日,异议人两张转保证金凭证显示,付款人大连光德粮食经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大连光德粮食经贸有限公司,金额各2250万元。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连续背书,最后持票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票据中心委托收款。2014年10月20日,异议人业务委托书大额支付往账登记显示,向二持票人各解付4500万元。 另查,2014年4月14日,大连光德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与辽宁三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玉米50000吨,单价2220元每吨,总金额111000000元,款到卖方即开始交货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程东泰 审判员巩权 助理审判员王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田俊杰
判决日期
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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