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林德、范水仙等与上海浩语实业有限公司、潘少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821号
判决日期:2014-12-17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林德、范水仙、诸秀敏与被告上海浩语实业有限公司、潘少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诸林德、范水仙、诸秀敏于2014年12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诸林德、范水仙、诸秀敏撤回起诉
合议庭
审判员韩伟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钱洁
判决日期
201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