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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烟草公司本溪市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24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向东
联系方式:024-44517003
注册时间:1996-06-21
公司地址:明山区樱花街33号
简介:
卷烟、雪茄烟全国购进本地(市)批发;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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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烟草公司本溪市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东陵支公司、可口可乐辽宁(北)饮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平民二初字第00430号         判决日期:2014-12-15         法院: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省烟草公司本溪市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东陵支公司、可口可乐辽宁(北)饮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省烟草公司本溪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立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东陵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双春、被告可口可乐(北)饮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4年7月3日,被告可口可乐公司雇佣的司机刘威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辽A26***号东风牌中型普通货车,由环山路本钢二建公司向迎宾路双拥农贸大厅方向行驶,行驶至迎宾路双拥农贸大厅路段时与王良驾驶原告所有的辽E57***号捷达小型客车撞损,致使王良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队认定,刘威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良无责任。后经本溪市众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标的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价格为85540元。原告因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85540元、鉴定费3900元,共计8944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可口可乐辽宁(北)饮料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由于我公司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我公司车辆违章的唯一有效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该认定书描述及结论中均为刘威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机动车安全措施的不全导致事故,有关超载的事实没有描述。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被告可口可乐公司在我公司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是30万元,含不计免赔,肇事车辆存在超载事实,按商业三者险条款,应当增加免赔率10%;2、我公司仅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且为财产损失并应扣除残余价值,同时该车评估价格过高;3、鉴定费为间接费用,我公司不予理赔。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日,被告可口可乐公司雇佣的司机刘威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辽A26***号东风牌中型普通货车,由环山路本钢二建公司向迎宾路双拥农贸大厅方向行驶,行驶至迎宾路双拥农贸大厅路段时与王良驾驶原告所有的辽E57***号捷达小型客车相撞,致使王良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队认定,刘威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良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山大队委托本溪市众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为原告车辆损失费用进行评定,其结论为:原告车辆损失为85540元,且已经报废。原告支付鉴定费3900元。 另查:被告可口可乐辽宁(北)饮料有限公司为其所有的辽A26***号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东陵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期间均为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其中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为300000元,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二)项内容为:“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再查:刘威所驾驶的被告可口可乐辽宁(北)饮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辽A26***号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超载情况。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卷宗、鉴定费收据、鉴定结论、保险单及原、被告陈述笔录等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东陵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辽宁省烟草公司本溪市公司经济损失七万六千九百八十六元; 二、被告可口可乐辽宁(北)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辽宁省烟草公司本溪市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一万二千四百五十四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三十九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可口可乐辽宁(北)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赵洪斌 代理审判员孙启斌 代理审判员于丽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晨
判决日期
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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