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华与刘远刚、江苏中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邮送民初字第0585号
判决日期:2014-12-12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陈正华与刘远刚、江苏中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
判决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杨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俊
判决日期
201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