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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桂铁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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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86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翟建平
联系方式:0871-6612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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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石龙路438号
简介:
云桂铁路云南段的建设和客货运输;物资供应;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代理;代收水电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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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永福、代永辉等与丘北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5)文中行初字第3—1号         判决日期:2015-11-16         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丘北县锦屏镇密纳村民委滥泥冲村小组代永福、代永辉、高秀芬、汪树红等二十名村民诉被告丘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2日向被告丘北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在规定举证期限内,被告于2015年3月10日以相关证据需到云桂铁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及文山州铁路筹建处调取,而保管证据材料的工作人员仍在外检查铁路建设工作未归,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书。经本院审查,被告申请延期提交证据的理由正当。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准予延期举证通知书,准予被告延长举证期限,并将准予延期举证通知书分别送达原、被告双方。在准予延期的期限内,被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和证据材料。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将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送达原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代永福、代永辉、高秀芬、汪树红等二十人的诉讼代表人代永华、李玉文、代永兴及其委托代理人孟雷,被告丘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宏、孙兴跃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后,经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均同意案外协调解决本案,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协调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扣除了协调期间的审限。因协调未果,本院于2015年9月1日恢复了本案的审理。本案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了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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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代永福、代永辉、高秀芬、汪树红等人诉称:原告是丘北县锦屏镇××村××村小组村民,在丘北县锦屏镇××村××村小独山片区享有合法的承包土地。自2012年开始,被告就派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原告协商征地补偿问题,要求原告领取补偿款,交出土地,原告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也未领取补偿款。2014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组织警察、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及施工队等人员二百余人强行征收原告的承包地。被告在强行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前,未履行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补偿登记程序,即“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原告也未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其行为明显违法。依据《土地管理法》及《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有组织实施征地的权力,但没有强制原告交出土地的强制执行权,其强行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行为显然超越权限,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被告强行组织实施征地行为违法,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行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丘北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答辩称:本案部分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本案系新建云桂铁路普炭路交叉改移项目建设的征地行为引发的争议,原告当中的代永福、代永辉、高秀芬、汪树红虽然系滥泥冲村小组成员,但其承包地并未在本次行政征收范围,也就是说,答辩人作出征收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未涉及到其权益,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其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诉请与事实不符,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庭审中,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明确认可原告代永福、代永辉、高秀芬、汪树红四户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没有在本次普炭公路改移工程项目用地的征地范围之内。 庭审辩论中,本案当事人围绕部分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发言。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在本案中提交征收原告所在村集体位于“尖山脚”的土地具体亩数,所以就不能排除原告代永福、代永辉、高秀芬、汪树红等人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原告代永福、代永辉、高秀芬、汪树红等四户的承包地未在此次征地范围之内,与本次征地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应裁定驳回不适格原告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代永福、代永辉、高秀芬、汪树红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代永福、代永辉、高秀芬、汪树红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者发章 审判员何建宾 人民陪审员王元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要师
判决日期
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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