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国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成铁华晟置业有限公司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川01证保1号
判决日期:2018-08-31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林国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1.对被申请人成都成铁华晟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八里小区桃林街3号八里庄一期‖标段住宅、商业及配套设施项目使用的不降板同层排水地漏进行拍照、录像,对涉案产品的地漏进行拆卸并进行查封、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2.对被申请人成都成铁华晟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不降板同层排水地漏采购合同、送货单、财务账册、销售票据、同层排水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进行证据保全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成铁华晟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八里小区桃林街3号八里庄一期‖标段住宅、商业及配套设施项目使用的不降板同层排水地漏进行保全,保全方式为对涉案产品的地漏进行拆卸并进行查封、拍照、录像;
二、驳回申请人林国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成都成铁华晟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不降板同层排水地漏采购合同、送货单、财务账册、销售票据、同层排水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进行证据保全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孙文宏
审判员陈红
审判员王敏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瀚予
判决日期
2018-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