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魏冬与郑州振华乳业物资有限公司、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川01民初2514号
判决日期:2018-08-30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易魏冬与被告郑州振华乳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乳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易魏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易魏冬专利权的产品;2、判令新希望乳业公司停止使用案渉产品;3、判令振华公司赔偿易魏冬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新希望乳业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振华公司、新希望乳业公司承担本案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1日,易魏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箱子(1)”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7年7月2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63063××××.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该专利一直按时缴费,至今有效。易魏冬使用该专利生产的产品投入市场后取得较好的市场效益。振华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与本专利相同的产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并销售给新希望乳业公司安装在其用户处使用。其行为已严重侵犯易魏冬的合法权益,给易魏冬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振华公司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振华公司并未侵犯易魏冬的专利权,退一步讲,即使侵权,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振华公司住所地即河南新郑,再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的指定管辖,本案应当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郑州振华乳业物资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蓓
审判员兰田
人民陪审员卢志红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唐可
判决日期
2018-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