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建与湘潭市建筑设计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湘0302民初2535号
判决日期:2018-08-30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文建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湘潭市建筑设计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湘潭市建筑设计院对于韶山市《韶峰敖广龙洞》进行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出具的鉴定报告不合法,并立即撤销其检测鉴定报告;2、请求依法判令对起诉人文建所造成的精神经济损失,给予合理赔偿。事实和理由:一、被起诉人湘潭市建筑设计院2018年8月14日在起诉人文建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了起诉人合法景点房屋的鉴定报告。此报告工程概况多处数据错误。鉴定原因错误:名则排危,实则逼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九十六条规定,被起诉人违法,应立即撤销其检测鉴定报告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二、起诉人合法房屋遭两次强拆,两次偷拆,并抓获作案工具送交公安部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起诉人必将进行法律维权到底。
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起诉人所作鉴定消除安全隐患是假,强拆逼迁帮手是真,并赔偿起诉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合计三万元整
判决结果
对起诉人文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柳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奕昀
判决日期
2018-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