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鲁1302民初1594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8-08-30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李景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李景阳价值5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李景阳价值5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石小梅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媛媛
判决日期
2018-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