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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961万元
法定代表人:汤意
联系方式:0371-62037963
注册时间:2007-08-22
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泽雨街9号
简介:
工程咨询、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试验、检测、监测及相关技术服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计算机技术服务;数字图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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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德顺与李瑞、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豫0105民初8256号         判决日期:2018-08-29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伦德顺(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李瑞、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研究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一默及被告交通研究院委托代理人弓海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借给被告李瑞50万元,当日由原告之子伦王明的账户将借款转入被告李瑞指定的被告交通研究院的账户,并由被告李瑞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伦德顺现金伍拾万元整,用二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被告均拒绝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李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39583.33元(以5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11月,27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交通研究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件: 证据一、借条一份; 证据二、转款凭证及情况说明、户口本各一份。 被告交通研究院辩称,房屋买卖交易中,被告李瑞将借款作为房款付给被告交通研究院,原告只是其中一个人。原告不是被告交通研究院相关人员,也和被告交通研究院没有关联。被告交通研究院不清楚原告与被告李瑞是什么关系,我们只认可被告李瑞向被告交通研究院支付了购房款30%,剩余70%未收到。原告起诉的民间借贷与被告交通研究院无关。 被告交通研究院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单位房产销售合作协议》一份; 证据二、收据一份; 证据三、汇款凭证一份;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一份。 被告李瑞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7日,被告李瑞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载明:今借到伦德顺现金伍拾万元整,用二个月。 同日,原告委托案外人伦王明向被告交通研究院账户转账500000元,汇款用途为还款。 2016年6月28日,郑州市苏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受托方)与被告交通研究院(委托方)签订了《单位房产销售合作协议》一份,主要载明:受托方按照委托方原有定价97折买卖房屋15套;协议签订后,受托方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委托方缴纳定金30万元,30个工作日内建安15套房产约30%的房款,计300万元。被告李瑞系郑州市苏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代表。 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交通研究院向被告李瑞出具《收据》一份;主要载明:兹收到李瑞交来83号院15套房产预付款3000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伦德顺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自2016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伦德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6元,由被告李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合议庭
审判长雷海娜 人民陪审员张继红 人民陪审员喻桂英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闻双双
判决日期
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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