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泰注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十堰凌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鄂06民辖终199号
判决日期:2018-08-29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湖北京泰注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691民初17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湖北京泰注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与工商登记地不一致,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十堰凌柒实业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邓胜
审判员刘雯莉
审判员黄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余晓航
判决日期
2018-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