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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大禹水利工程处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武振辉
联系方式:0632-6888689
注册时间:2002-04-08
公司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华兴路83号
简介:
水利、建筑、公路、凿井工程施工;机电加工维修安装;木材、钢材、水泥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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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大禹水利工程处、郭双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鲁0404执异21号         判决日期:2018-08-29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郭双杰、范西英与被执行人枣庄市峄城区区底阁镇第五石膏矿、徐俊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枣庄大禹水利工程处于2018年8月22日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徐俊生所有的房产一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枣庄大禹水利工程处称,被执行人徐俊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1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执行人徐俊生未能按约偿还,被执行人徐俊生自愿以自己所有的房产抵偿拖欠异议人枣庄大禹水利工程处的欠款。异议人枣庄大禹水利工程处对于被查封的房产享有完全产权,法院查封行为应当予以纠正。为支持其请求,异议人枣庄大禹水利工程处提供了借据、《以房抵债承诺书》、前王家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 申请执行人郭双杰未答辩。 申请执行人范西英未答辩。 被执行人徐俊生未答辩。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郭双杰、范西英与被执行人枣庄市峄城区区底阁镇第五石膏矿、徐俊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双杰、范西英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8)鲁0404执恢16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徐俊生所有的房产一处,异议人枣庄大禹水利工程处于2018年8月22日提出书面异议。 另查明,2012年4月8日,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前王家村村民整体搬迁至前王社区入住。2013年12月5日,徐俊生将该房屋抵给异议人枣庄大禹水利工程处以偿还2010年12月14日所欠异议人借款100000元,并签订了以房抵债承诺书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枣庄大禹水利工程处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孙卫兵 审判员魏先举 审判员孟凡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凯
判决日期
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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