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633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38858687
注册时间:2000-08-08
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1421号602房(部位;自编636房)
简介:
工程监理、承包、代建,工程项目管理,室内装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设计及咨询服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及监督,工程安全检测服务,建筑智能工程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建筑、通信材料及设备购销;建筑信息模型管理技术的咨询服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软件的开发、销售及转让,计算机信息咨询服务;建筑、通信、计算机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技术入股;项目投资、咨询及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及培训,法律咨询服务;通信技术、采购的管理咨询及培训;会务服务;企业管理、工程管理的中介服务;工程咨询服务;路灯设备、通信设备、传输管线、传输设备、安防产品、机房设备及网络设备的购销、安装及维护工程;路灯及通信基础设施投资及租赁;为国外投资者提供投资方面的信息服务;工程结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斗门区润城港务有限公司、珠海城投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403民初1798号         判决日期:2018-08-28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珠海斗门区润城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门润城公司)、珠海城投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城投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财斌,被告斗门润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沛,被告珠海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仲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斗门润城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项目委托项目管理咨询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咨询合同》)项下实际产生的咨询费用165818.69元;2.判令被告斗门润城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2日至被告斗门润城公司付清所有咨询费时止,现暂计至2018年5月2日,利息支付标准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1%,每日为0.00014,现暂计2809.09元;3.判令被告斗门润城公司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原告与被告珠海城投公司签订了《管理咨询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珠海城投公司提供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黄杨河道东岸基建材料堆场(含周转码头)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黄杨河道堆场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服务,项目管理费用为190000元。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正式派驻人员,正式履行合同。2017年7月20日,被告珠海城投公司、原告与被告斗门润城公司签订一份《三方协议书》,约定被告珠海城投公司已将本合同相关之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被告斗门润城公司。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正式派驻人员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工作,正式履行合同。期间依照合同约定已经完成项目策划、立项及部分前期招标阶段任务,但2017年10月9日,原告接到被告珠海城投公司的通知,项目停滞,要求原告相关人员暂行退场,待项目重新启动后再通知原告人员进场。2017年12月初经原告了解本项目已重新启动,但仍未接到被告斗门润城公司对原告下一步项目管理咨询工作安排通知,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就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下一步工件安排事宜与被告斗门润城公司进行沟通,其回复称现时实施的本项目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已重新调整,目前无须采用项目管理公司。并以此为由提出与原告解除本项目合同。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管理咨询合同》及《三方协议书》合法有效,其中明确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项目管理咨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2017年4月26日至10月9日服务期间产生的人员费用113882.95元,其他配套费用18772元,公司管理费33163.74元,合计165818.69元。现被告斗门润城公司未履行合同相关之权利、义务,并以该债务应当由被告珠海城投公司负责为由,拒绝赔偿原告损失及支付违约费用。综上,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斗门润城公司辩称,第一,被告斗门润城公司并没有解除与原告的服务合同,相反被告斗门润城公司多次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把余下的工作完成。第二,原告诉称已经完成了部分工作量,但是被告斗门润城公司仅仅是收到原告从微信或者是电子邮箱发过来的台帐。但是台账所述的工作项目原告全部都没有交付给被告斗门润城公司。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斗门润城公司承担咨询费用以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被告珠海城投公司辩称,一、被告珠海城投公司、被告斗门润城公司与原告三方曾于2017年7月20日签订《三方协议书》一份,约定将涉案《管理咨询合同》项下被告珠海城投公司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被告斗门润城公司,因而原告无论借口任何理由要求被告珠海城投公司承担支付义务,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退一步讲,涉案《管理咨询合同》在2017年7月20日前并未实际履行,原告也未就基建材料堆场工程项目提供过任何咨询、或者管理服务,原告无权要求被告珠海城投公司支付管理费用或者赔偿经济损失。根据《管理咨询合同》第一部分第二条约定,原告需要协助被告珠海城投公司审查项目建议书……并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备案工作;协助被告珠海城投公司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工作;协助被告珠海城投公司……但原告并未能提交其已经提供过咨询、管理相关工作成果的证据。根据《管理咨询合同》第三部分第二条约定,原告应当在《管理咨询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管理单位工作大纲报被告珠海城投公司审定后组织具体的建设实施工作,但截止至今被告珠海城投公司也没有接收过任何工作大纲,这恰恰证明了涉案《管理咨询合同》仍未实际履行。综上所述,被告珠海城投公司认为,涉案《管理咨询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原告并没有提供过任何咨询、管理服务,无权要求支付管理费用或者赔偿损失。另,原告既然已经同意并确认被告珠海城投公司将《管理咨询合同》项下相关权利、义务进行概括转让,现又主张被告珠海城投公司承担支付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1.建设工程项目委托项目管理咨询合同;2.关于珠海城投发展有限公司需引进项目管理咨询单位的简易审批表;3.三方协议书;4.工程联系单;5.回复函;6.关于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黄杨河道东岸基建材料堆场(含周转码头)建设工程项目委托项目管理咨询合同相关事宜的洽谈函;7.关于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黄杨河道东岸基建材料堆场(含周转码头)建设工程项目委托项目管理咨询合同工作量及人员驻场情况;8.关于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黄杨河道东岸基建材料堆场(含周转码头)建设工程初步方案设计评审会照片;9.黄杨河道东岸建材料堆场(含周转码头)项目进度计划表;10.珠海斗门区润城港务有限公司堆场配套码头项目开发台账;11.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黄杨河道东岸基建材料堆场配套码头工程文件移交清单;12.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黄杨河道东岸基建材料堆场(含周转码头)项目结算表;13.徐财斌、陈嘉龙、黄嘉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14.聘书、银行存款金融交易明细查询;15.房屋租赁合同;16.网络使用费发票;17.住宿费发票。 被告斗门润城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项目开发台账和聊天记录。 被告珠海城投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斗门润城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4无异议;证据2、5因没有原件,不予确认;证据6-12不予确认;证据13-17与被告斗门润城公司无关。被告珠海城投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证据2、4-7、9-17不予认可;证据3、8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斗门润城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斗门润城公司所述的聊天当事人有误。被告珠海城投公司对被告斗门润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3、4、5、8、10、11和被告斗门润城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并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本院予以认定,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但证明的内容以本院认定的为准;原告提交的证据2因没有原件,两被告均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6、7、9、12为原告单方制作的,两被告均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13-17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17年5月,被告珠海城投公司(甲方、项目业主)与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乙方、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广东达安公司)签订一份《管理咨询合同》,约定由广东达安公司就黄杨河道堆场建设项目向被告珠海城投公司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管理咨询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协助被告珠海城投公司审查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备案工作;协助被告珠海城投公司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参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协助被告珠海城投公司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协助被告珠海城投公司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查及报批工作;协助被告珠海城投公司办理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消防、航道、海事、建设、市政等部门有关报批手续;协助被告珠海城投公司组织各项目合同的洽商,提出专业的修改意见并报被告珠海城投公司审批后签订;协助被告珠海城投公司的项目主管向各项目主管部门上报项目情况;协助被告珠海城投公司组织项目的过程验收及竣工验收;协助被告珠海城投公司组织、收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整理完成并移交,以及协助被告珠海城投公司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项目管理期限从项目管理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计至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和总体验收、移交甲方使用止,施工工期暂定为2017年8月30日,由于被告珠海城投公司的原因致使项目管理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广东达安公司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被告珠海城投公司,被告珠海城投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项目管理工期可以作相应顺延。项目管理费为190000元,在项目管理咨询合同签订后10日历天内向被告珠海城投公司申请拨付项目管理费金额的30%,在承建项目完成施工建设后10日历天内向被告珠海城投公司申请拨付项目管理费金额的65%,完成工程结算审核时累计支付至项目管理费金额的100%。该合同的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项目管理咨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项目管理咨询合同时,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项目管理咨询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签订该合同时,广东达安公司已经入驻被告珠海城投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办公。 2017年5月19日,广东达安公司协助被告珠海城投公司进行了黄杨河道堆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会。 2017年7月20日,被告珠海城投公司(甲方)、广东达安公司(乙方)与被告斗门润城公司(丙方)签订一份《三方协议书》,约定:被告珠海城投公司拟将《管理咨询合同》项下被告珠海城投公司相关之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被告斗门润城公司,被告斗门润城公司表示同意受让,并承诺严格遵守该合同约定;广东达安公司同意被告珠海城投公司将《管理咨询合同》项下被告珠海城投公司相关之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被告斗门润城公司,并承诺继续按照该合同约定为被告斗门润城公司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2017年7月25日,被告珠海城投公司将涉案黄杨河道堆场建设项目包括《关于建设黄杨河道东岸周转码头的回复》等24份文件移交给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旅游城集团公司。 2017年10月9日,广东达安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退离被告珠海城投公司的办公场所。 2017年11月3日,广东达安公司向被告斗门润城公司发送了涉案黄杨河道堆场建设项目开发台账,内容包括项目策划、立项、斗门润城公司组建、前期招标、EPC招标、设计阶段、报批报建、项目主体施工、采购安装以及项目结算阶段等内容。 2017年12月7日,广东达安公司向被告斗门润城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被告斗门润城公司结合广东达安公司实际投入及合同履行情况就涉案黄杨河道堆场建设项目停滞而现已重新启动的下一步项目管理咨询工作作出安排通知。 2018年1月2日,被告斗门润城公司向广东达安公司发出回复函,内容为:1、现时实施的珠海西部中心城区黄杨河基建材料堆场配套码头现时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已重新调整,目前该项目无须采用项目管理公司;2、前期该项目并未实际投入实质工作,之前你司与珠海城投公司相关工作往来,请你司与城投公司协商。 涉案黄杨河道堆场建设项目现仍在施工过程中。 另查明,广东达安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经工商核准变更登记,名称变更为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被告斗门润城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经工商核准登记成立,股东有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旅游城集团公司和珠海市斗门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判决结果
一、被告珠海斗门区润城港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用57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36元,由原告负担1216元,由被告珠海斗门区润城港务有限公司负担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海勋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杏宋
判决日期
2018-08-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