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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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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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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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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艳霞、常彩先等与彭宣桥等劳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鄂9006民初2378号         判决日期:2018-08-28         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艳霞、常彩先、费新高、费敏涛、罗正超、杜元姣、陶红军、史运娥、胡尚新、肖新云与被告彭宣桥、周金榜、张雄文、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建公司”)、湖北申安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安公司”)劳务合同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沈艳霞、常彩先、费新高、费敏涛、罗正超、杜元姣、陶红军、史运娥、胡尚新、肖新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1、清偿欠原告的人工工资、材料款846788元;2、支付利息;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被告中外建公司承包了被告申安公司LED照明产业化示范项目一期建设工程,被告彭宣桥是该项目的负责人。2012年4月,被告彭宣桥与被告周金榜、张雄文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对该项目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发展、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在该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十原告分别提供了劳务和建筑材料,人工工资和建筑材料共计846788元尚未给付。2014年12月,被告中外建公司与被告申安公司签订了工程竣工结算协议,办理了决算,被告申安公司尚有工程款1137505.57元未支付。十原告分别或是集体多次找被告催讨人工工资和材料款,被告彭宣桥以被告申安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推诿,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十原告的人工工资和材料款无法得到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沈艳霞、常彩先、费新高、费敏涛、罗正超、杜元姣、陶红军、史运娥、胡尚新、肖新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徐州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肖叶
判决日期
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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