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川0124执1471号
判决日期:2018-08-27
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琯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川0124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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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以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3119282.45元及利息,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朱智强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旗
判决日期
2018-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