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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正佶燃料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虎
联系方式:023-67724598
注册时间:2003-09-01
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东路18号(宏泰经典)1-17-3
简介:
煤炭仓储、销售;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木材);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不含稀有贵金属)。[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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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嘉泰丝绸有限公司重庆欣悦城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渝03民初7号         判决日期:2018-08-27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铁物流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正佶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佶燃料公司)、重庆嘉泰丝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泰丝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铁物流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正佶燃料公司于同月30日向该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被告所在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川71民初1号民事裁定,驳回正佶燃料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佶燃料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川民辖终286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71民初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重铁物流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以重庆市欣悦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悦城实业公司)承诺对正佶燃料公司、嘉泰丝绸公司在本案的退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由,申请追加欣悦城实业公司为本案被告,并请求判决欣悦城实业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接受移送后于2018年1月20日立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同意追加欣悦城实业公司为本案被告,重铁物流公司经本院同意增加欣悦城实业公司为本案被告并重新提交了民事起诉状。本院依法向正佶燃料公司、嘉泰丝绸公司、欣悦城实业公司送达了新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重庆创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偕实业公司)于2018年3月3日以其与重铁物流公司、正佶燃料公司在本案中形成融资性贸易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本院审查同意追加创偕实业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依法向创偕实业公司送达了新的民事起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江平、人民陪审员郑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铁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吴雪然,被告正佶燃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秦杰、石晓冬,被告嘉泰丝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冬,被告欣悦城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伦,第三人创偕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雯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重铁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正佶燃料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退还煤炭预付款65602987.52元及该款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2、嘉泰丝绸公司、欣悦城实业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事实和理由:重铁物流公司与正佶燃料公司存在煤炭贸易业务并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正佶燃料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供应煤炭;重铁物流公司预付货款,正佶燃料公司发货;供货数量、单价、金额以双方结算为准等。2015年6月18日,嘉泰丝绸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关于正佶燃料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开展煤炭贸易业务的有关情况说明函》承诺:若正佶燃料公司收到重铁物流公司预付款后违约,在重铁物流公司要求其退款而正佶燃料公司未退还货款的,嘉泰丝绸公司愿意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8月31日,欣悦城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知晓正佶燃料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存在煤炭合作业务;其知晓正佶燃料公司收到重铁物流公司预付款后没有交付煤炭又未退还货款的嘉泰丝绸公司负有督促并协助完成退款的责任;其愿意对正佶燃料公司、嘉泰丝绸公司的上述退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6年2月14日,重铁物流公司与正佶燃料公司对账后确认,正佶燃料公司应向重铁物流公司退款74644004.52元。扣除2015年11月已交付煤炭的款项9041017.00元,截止2016年1月底,正佶燃料公司还应向重铁物流公司退款65602987.52元。经重铁物流公司多次催收,正佶燃料公司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退款,嘉泰丝绸公司、欣悦城实业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正佶燃料公司、嘉泰丝绸公司共同辩称:一、重铁物流公司与正佶燃料公司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1.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签订的《煤炭合作经营协议》约定,重铁物流公司在煤炭买卖经营中不承担任何风险,也不负责任何事宜,仅享受固定加价1.25%。该约定完全悖离了买卖合同的本质属性。2.依据创偕实业公司与重庆九龙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龙电力燃料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创偕实业公司向九龙电力燃料公司卖煤的价款折算约为588元/吨。创偕实业公司同月向重铁物流公司购进煤炭的单价却为700元/吨。创偕实业公司高买低卖明显有违常理。3.本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证实不是按买卖合同关系确立各方权利义务。(1)创偕实业公司向正佶燃料公司出具的《关于重铁物流公司预付正佶燃料公司货款的函》表明:重铁物流公司支付给正佶燃料公司的预付货款是创偕实业公司与正佶燃料公司的合作经营资金,正佶燃料公司收款后,只要向创偕实业公司指定收款人付款,所有责任均由创偕实业公司承担。(2)正佶燃料公司将从重铁物流公司收取的出票人为创偕实业公司的票据进行贴现,并将贴现款项转回给创偕实业公司,或者直接向创偕实业公司指定供货商付款后,创偕实业公司、重铁物流公司及正佶燃料公司三方多次据此平账、销账,实际系冲销正佶燃料公司对重铁物流公司的欠款。(3)重铁物流公司向正佶燃料公司累积的6500多万账面预付款项,重铁物流公司不直接向正佶燃料公司催收,而不合常理地与创偕实业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签订《协议》约定:由创偕实业公司以47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9%向重铁物流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且创偕实业公司已实际按协议约定支付了部分资金占用费。(4)依据原告出示的证据,经过计算,原告在2015年1月煤炭交易结算回报为626666.7元,2015年2月回报也是626666.7元,2016年1月结算的回报还是626666.7元。如此惊人的巧合绝非偶然,揭示出原告实际按月按一定标准收取固定回报。二、本案真实的法律关系是贸易性融资即企业间借款合同。重铁物流公司利用创偕实业公司原本真实存在的煤炭贸易形式或贸易渠道,进行企业间资金拆借,将其闲散资金交由创偕实业公司使用,并按固定回报收取利息。首先,创偕实业公司向原有的上游煤炭供应商购进煤炭,而后转售给下游的电厂,这一煤炭贸易形式或渠道真实存在,所发生的交易也是真实的。在这些真实的贸易背景下,增设了重铁物流公司及正佶燃料公司两个贸易环节。各方的权利义务安排表明,重铁物流公司在贸易中既不承担买卖合同必备的有关标的质量、数量及交付责任,也不承担购进及售出中的资金风险,仅依据自身实际支付的自有资金数额计收固定回报。故表象上的煤炭买卖绝非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隐藏的真实交易是重铁物流公司借款给创偕实业公司使用,只不过重铁物流公司不是直接将款项出借给创偕实业公司,而是将款项支付给创偕实业公司指定的供货商正佶燃料公司,并通过正佶燃料公司的过桥或者票据贴现后直接转给创偕实业公司或者通过煤炭物流方式最终由创偕实业公司公司实际使用和支配。本案共有以下三类权利义务关系:一是正佶燃料公司收到重铁物流公司的款项后,通过过账或过票的形式按创偕实业公司要求支付给创偕实业公司的上游煤炭供应商,上游煤炭商实际向创偕实业公司供煤。重铁物流公司、正佶燃料公司都不承担煤炭买卖的任何责任,也不承担购进及售出中的资金风险,都是委托关系,只是过账而已;二是创偕实业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货款支付给重铁物流公司,而重铁物流公司将上述汇票按创偕实业公司的指定支付给正佶燃料公司,正佶燃料公司按创偕实业公司公司指示通过票据贴现后将贴现资金转付给创偕实业公司,此法律关系为票据贴现融资,实质是重铁物流公司、正佶燃料公司受创偕实业公司委托,利用各自账户过票或过账并办理贴现;三是重铁物流公司的自有资金通过贸易渠道过桥后最终由创偕实业公司使用,这个法律关系是贸易融资,实质是重铁物流公司借款给创偕实业公司,并通过前述的过账手段和途径,以每月加价固定比例方式收取利息。真正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是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的买卖合同关系因煤炭买卖意思表示虚假而无效,重铁物流公司无权依据无效的买卖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向正佶燃料公司主张归还预付货款。本案隐藏的如借款及委托过账等真实民事法律行为,其权利义务结果都应由创偕实业公司最终承担。重铁物流公司与正佶燃料公司账面反映的6500多万挂账账款,只能作为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进行最终结算的依据,不是正佶燃料公司应退还重铁物流公司的预付款。故原告对正佶燃料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三、主债权不成立,原告诉请嘉泰丝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不成立。同时,原告从未向嘉泰丝绸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的该主张早已超过保证期间。原告对嘉泰丝绸公司的诉请应予以驳回。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正佶燃料公司及嘉泰丝绸公司全部诉请。 被告欣悦城实业公司辩称,一、本案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并未成立。1.《担保函》没有约定主债权范围、数额、担保范围也没有明确指向,缺乏《合同法》规定的担保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故担保法律关系不成立。2.涉案《担保函》未经欣悦城股东会决议通过,违反《公司法》对企业向他人担保的法律规定,担保法律关系也未能成立。二、欣悦城实业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1.若本案主合同并非真实煤炭买卖关系,即《担保函》担保的基础法律事实不复存在,担保合同也法定无效。2.即使主合同有效,债权人也未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过权利,债权人的诉求也不应支持。 第三人创偕实业公司陈述称:一、创偕实业公司应正佶燃料公司要求加入诉讼,创偕实业公司系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创偕实业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重铁物流公司与正佶燃料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属实,但从未发生真实的煤炭买卖交易,所有煤炭交易均系创偕实业公司独立与上家联系购货,与下家联系销货,所有价格谈判、运输、质量验收、结算等相关事宜均由创偕实业公司负责,所有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亏损均由创偕实业公司独自承担。重铁物流公司、正佶燃料公司参与此闭环式贸易是因为重铁物流公司借款给创偕实业公司。重铁物流公司、正佶燃料公司在本案的煤炭买卖中均赚取的固定利益实为资金利息。创偕实业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正佶燃料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是贸易性融资,即本案法律关系是典型的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3)项的规定,原告主张的买卖合同无效。 原告重铁物流公司举示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1.原告与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1月1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2.原告与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1月3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3.原告与正佶燃料公司于2015年1月2日、9月15日签订的《煤炭供销合同》2份;4.九龙电力燃料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先后于2015年1月28日、2月28日、3月28日、4月29日、5月30日、6月25日、7月29日、8月25日、9月30日、11月2日、12月29日签订《补充协议》10份、《煤炭买卖合同》1份。 第一组证据拟证明:重铁物流公司、创偕实业公司、正佶燃料公司、九龙电力燃料公司之间存在持续滚动的煤炭买卖交易合意,各方签署了煤炭买卖协议,上述协议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得到当事各方的信守及法律的保护。 第二组证据:1.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重铁物流公司报送的《采购计划函》;2.汇票尾号为23751623、23751624、23751625总金额为5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3份、重铁物流公司向成都铁路局申请将上述3份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正佶燃料公司用于支付购煤款的审批手续、正佶燃料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出具的《收据》;3.汇票尾号为23753277、23753278、23753279、23753280总金额为5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4份、重铁物流公司向成都铁路局申请将上述4份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正佶燃料公司用于支付购煤款的审批手续、正佶燃料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出具的《收据》;4.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重铁物流公司报送的《采购计划函》、汇票尾号为23755581、23755583、23755584、23755587总金额为5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4份、重铁物流公司向成都铁路局申请将上述4份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正佶燃料公司用于支付购煤款的审批手续;5.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重铁物流公司报送的《采购计划函》、汇票尾号为23756052、23756053、23756054、23756055总金额为5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4份、重铁物流公司向成都铁路局申请将上述4份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正佶燃料公司用于支付购煤款的审批手续;6.汇票尾号为23756653金额为1300万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重铁物流公司向成都铁路局申请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正佶燃料公司用于支付购煤款的审批手续、正佶燃料公司出具的收据;7.汇票尾号为23757273金额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正佶燃料公司出具的收据;8.重铁物流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成都铁路局申请向正佶燃料公司付货款1400万的审批手续,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出具的重铁物流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正佶燃料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1400万的《企业活期明细表》;9.汇票尾号为21719977金额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正佶燃料公司出具的收据;10.重铁物流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成都铁路局申请向正佶燃料公司付货款1000万的审批手续,中国建设银行出具的重铁物流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正佶燃料公司支付煤款1000万元的《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11.汇票尾号为27182918、24106797、25386510、25713755、23859958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5份、正佶燃料公司出具的收据;12.汇票尾号为23761847、23761848、23761849、23761850总金额35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4份、重铁物流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成都铁路局申请向正佶燃料公司付货款3500万的审批手续、正佶燃料公司出具的收据;13.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重铁物流公司报送的《采购计划函》、汇票尾号为25242816、25242817总金额3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2份、重铁物流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成都铁路局申请向正佶燃料公司付货款3000万的审批手续、正佶燃料公司出具的收据;14.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重铁物流公司报送的《采购计划函》、汇票号25247421、25247422总金额4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2份、正佶燃料公司出具的收据。 上述证据拟证明: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度以银行承兑汇票、转账支票等形式累计向正佶燃料公司实际付款371950000元。 第三组证据:1.加盖创偕实业公司公章的《装车发运报单》及其附件4份;2.加盖成都铁路局三汇坝车站公章的托运人为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榆神煤电有限公司、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分公司,收货人为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西安铁路局货票》568份。 上述证据拟证明:案涉煤炭自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榆神煤电有限公司、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分公司经铁路运输至指定收货人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组证据:1.重铁物流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的《交货通知书》、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九龙电力燃料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2.重铁物流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的《交货通知书》、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九龙电力燃料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3.重铁物流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的《交货通知书》、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九龙电力燃料公司2015年2月5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4.重铁物流公司2015年3月16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的《交货通知书》、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九龙电力燃料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5.重铁物流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交货通知书》、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九龙电力燃料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6.重铁物流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的《交货通知书》、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九龙电力燃料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7.重铁物流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的《交货通知书》;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九龙电力燃料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8.重铁物流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的《交货通知书》、创偕实业公司2015年7月1日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九龙电力燃料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9.重铁物流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的《交货通知书》、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九龙电力燃料公司2015年8月4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10.重铁物流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的《交货通知书》、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九龙电力燃料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11.重铁物流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交货通知书》、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九龙电力燃料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12.重铁物流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的《交货通知书》;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九龙电力燃料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13.重铁物流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交货通知书》、创偕实业公司2015年10月13日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九龙电力燃料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14.重铁物流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交货通知书》、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九龙电力燃料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15.重铁物流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的《交货通知书》、创偕实业公司2015年12月4日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九龙电力燃料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 上述证据拟证明,案涉煤炭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收货。 第五组证据:1.正佶燃料公司、重铁物流公司、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对2015年1月份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形成的《结算单》2份及相应的部分增值税发票6份;2.正佶燃料公司、重铁物流公司、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对2015年2月份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形成的《结算单》2份及相应的部分增值税发票6份;3.正佶燃料公司、重铁物流公司、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3月27日、3月31日对2015年3月份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形成的《结算单》4份及相应的部分增值税发票8份;4.正佶燃料公司、重铁物流公司、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对2015年4月份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形成的《结算单》2份及相应的部分增值税发票6份;5.正佶燃料公司、重铁物流公司、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8月28日对2015年7月份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形成的《结算单》4份及相应的部分增值税发票12份;6.正佶燃料公司、重铁物流公司、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对2015年6月、8月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形成的《结算单》2份及相应的部分增值税发票6份;7.正佶燃料公司、重铁物流公司、创偕实业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对2015年11月、2016年1月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形成的《结算单》2份及相应的部分增值税发票6份;8、重铁物流公司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调取的由重庆市西永综合保税区国税局出具的创偕实业公司向九龙电力燃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 上述证据拟证明,正佶燃料公司、重铁物流公司、创偕实业公司对所供煤炭的实收数量、质量指标、单价、结算单价、结算数量、结算金额进行签章确认形成了《结算单》,正佶燃料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及重铁物流公司向创偕实业公司、创偕实业公司向九龙电力燃料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组证据:1.正佶燃料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重铁物流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出具的《企业询证函》;2.重铁物流公司财务出具的《明细账查询》5份。 上述证据拟证明,正佶燃料公司应退还重铁物流公司煤炭预付货款65602987.52元。 第七组证据:1.嘉泰丝绸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的《关于重庆市正佶燃料有限公司与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开展煤炭商贸业务的有关情况说明函》;2.欣悦城实业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的《担保函》。 上述证据拟证明:嘉泰丝绸公司、欣悦城实业公司应对正佶燃料公司应退而未退的煤炭预付款65602987.52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第八组证据:1.《法院诉讼费缴纳确认单》;2.《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专用收据》。 上述证据拟证明:重铁物流公司已向法院缴纳诉讼费369814.9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 正佶燃料公司举示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1.重铁物流公司、创偕实业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龙动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签订的《煤炭合作经营协议》;2.重铁物流公司与正佶燃料公司、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分别于2015年1月2日、2015年1月3日签订的2份《煤炭供销合同》;3.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1月18日向正佶燃料公司出具的《关于重铁物流预付正佶燃料公司货款的函》。 上述证据拟证明:1.重铁物流公司将采购的煤炭加价1.25%销售给创偕实业公司,在此工程中煤炭的数量、质量均由创偕实业公司负责,重铁物流公司预付货款的风险包括预付给供货商的货款无法收回、创偕实业公司预付重铁物流公司货款退回的风险,均由重庆创偕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正佶燃料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的合同除价格不一致外,其他合同内容完全一样。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的价格是700元/吨,创偕实业公司和九龙电力燃料公司的价格是500元/吨。由此证明他们的交易不是正常的买卖合同而是由其他目的。3.创偕实业公司对重铁物流公司支付给正佶燃料公司的款项具有处分权利。 第二组证据:1.创偕实业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2.创偕实业公司与正佶燃料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协议》、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5张、银行凭证25张;3.正佶燃料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创偕实业公司签订的《三方转账协议》5份及银行流流水单8份。 上述证据拟证明:1.重铁物流公司在未与正佶燃料公司就欠款约定资金占用费用的情况下,于创偕实业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创偕实业公司对正佶燃料公司的欠款4700万元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年息9%承担资金占用费。2.在重铁物流公司背书给正佶燃料公司的9000万元的中信银行承兑汇票中,有4000万元为正佶燃料公司预收重铁物流公司的煤炭货款,其余5000万元承兑贴现后47809666.66元资金为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的贸易融资。3.正佶燃料公司、创偕实业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存在核减欠款行为,从而证明正佶燃料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第三组证据:1.正佶燃料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的《收据》;2.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7月9日、7月10日向正佶燃料公司出具的2份《收据》及交通银行银行流水单2份、建设银行银行流水单3份;3.陕西秦煤集团重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1日向正佶燃料公司出具的《收据》、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2张、银行凭证6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陕西秦煤集团重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的信息。 上述证据拟证明:正佶燃料公司将收到重铁物流公司支付款项的中4000万元支付给陕西秦煤集体重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其余款项均支付给了创偕实业公司;陕西秦煤集团重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是关联公司。 第四组证据:重铁物流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第一次起诉的《民事起诉状》,拟证明:重铁物流公司第一次诉讼载明的被告及陈述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1.正佶燃料公司向创偕实业公司支付款项的银行记账回执、银行回单、进账单、收据等22份;2.正佶燃料公司向相关上游煤炭供货商支付款项的付款回单、汇票收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27份。 上述证据拟证明:正佶燃料公司在2015年作为过桥方,按创偕实业公司的指定,将从重铁物流公司收取的款项直接支付给了创偕实业公司和相关上游煤炭供货商。 创偕实业公司在举证期限内举示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1.重铁物流公司、创偕实业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龙动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签订的《煤炭合作经营协议》;2.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分别于2015年1月1日、2015年1月3日签订的2份《煤炭供销合同》;3.重铁物流公司与正佶燃料公司于2015年1月2日签订的《煤炭供销合同》; 上述证据拟证明:重铁物流公司、创偕实业公司只是过票,未过单和过货,从未参与真实买卖,只有创偕实业公司真正主导进行煤炭买卖,所有事项、风险均由创偕实业公司负责,本案实际为创偕实业公司借用重铁物流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信誉获得银行资金,向重铁支付固定收益(实为资金利息)。创偕实业公司、重铁物流公司、正佶燃料公司无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是用买卖形式掩盖向融资的真实目的。 第二组证据:1.重铁物流公司给创偕实业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10份;2.《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38份、《记账凭证》10份;3.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3月20日、4曰30日签订的《结算单》3份。 上述证据拟证明:创偕实业公司支付给重铁物流公司预付款,重铁物流公司再背书给正佶燃料公司,各方是为了隐蔽国有企业违法借贷的关系,故意签订买卖合同。创偕实业公司保存的《结算单》载明原煤结算单数量与重铁举示的数量及向银行提交的交货数量不一致,也说明相关《结算单》是根据需要编制的,三方的买卖不真实。 第三组证据:1.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两江支行出具的《付款回单》;2.建设银行重庆两江高新园支行出具的《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 上述证据拟证明:创偕实业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26日、2016年12月28日向重铁物流公司转账10万元、20万元,共计30万元。该30万元是按协议约定以47万元按年利率9%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欣悦城实业公司未举示证据。 正佶燃料公司、嘉泰丝绸公司对重铁物流公司所举示证据的质证意见是:1.重铁物流公司因向正佶燃料公司支付购煤款而向成都铁路局申请的审批手续、重铁物流公司财务出具的《明细账查询》系内部审批表,不知其真实情况,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2.不清楚创偕实业公司与九龙电力燃料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履行情况,以创偕实业公司质证意见为准;3.对重铁物流公司举示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重铁物流公司的证明目的;4.其余意见与其答辩意见相同。欣悦城实业公司对重铁物流公司所举示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重铁物流公司所举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欣悦城实业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未经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对外担保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担保不成立;其次,该担保函所从属的主债权合同、主债权金额、担保范围均不明确,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成立要件及实质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和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都应自2016年2月份起,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担保人主张过担保责任。创偕实业公司对重铁物流公司所举示证据的质证意见是:1.重铁物流公司因向正佶燃料公司支付购煤款而向成都铁路局申请的审批手续、重铁物流公司财务出具的《明细账查询》系内部审批资料,真实性无法确认,法律效力由法院审核确认;2、对重铁物流公司举示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重铁物流公司的证明目的;3.其余意见与其陈述意见相同。重铁物流公司对正佶燃料公司所举示证据的质证意见是:1.正佶燃料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签订的《关于重铁物流预付正佶燃料公司货款的函》、《协议》等是正佶燃料公司和创偕实业公司的单方约定,与重铁物流无关,正佶燃料公司收取重铁物流公司支付等款项后如何使用也与重铁物流公司无关;2.对正佶燃料公司举示的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3.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等于2015年1月10日签订的《煤炭合作经营协议》确认了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存在真实的煤炭交易,该协议约定固定加价并未实际履行,案涉煤炭交易实际都是按照各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或《煤炭供销合同》执行,最终价格结算都是按照《煤炭买卖合同》的约定随行就市,根据煤炭的质量指标、不同的发站到站、不同发运时间的煤炭价格都有所不同,重铁物流公司并未收取固定收益。案涉交易是从煤炭生产企业直接通过铁路发运至最终客户的一票制运输,从煤炭生产企业发运的煤炭的质量指标和数量必须经创偕实业公司确认符合并满足最终客户的要求,整个交易才能顺利完成。创偕实业公司基于在整个交易环节的特殊地位,也只能由其承担对煤炭数量、质量指标的把控责任。故上述协议约定创偕实业公司负责煤炭质量、数量的约定,属连环买卖交易的正常交易构架,并非重铁物流公司不承担任何交易风险,也并非正佶燃料公司所称重铁物流只是过账过票。创偕实业公司自愿对正佶燃料公司的上述退款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方式是自愿以4700万元为基数向重铁物流支付资金占用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与前述《关于重铁物流预付正佶燃料公司货款的函》中创偕实业公司愿意承担后果的意思表示一致。案涉交易采取的是买受人预付煤炭款给出卖方,出卖方发货后用货款扣减预付款,双方以财务挂账的方式进行交易。因此,正佶燃料公司、重铁物流公司、创偕实业公司对煤炭买卖合同项下所涉预付款进行财务对账、核减及款项确认符合交易事实,符合各方账目清晰的财务要求。嘉泰丝绸公司、欣悦城实业公司认可正佶燃料公司所举示的证据三性,并认为上述证据证明本案非正常买卖贸易行为,欣悦城实业公司对融资行为不知晓也没有参与。4.正佶燃料公司收到重铁物流公司的款项后如何流传和处理与重铁物流公司无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创偕实业公司和正佶燃料公司等买卖合同案证明,创偕实业公司和正佶燃料公司还有其他的交易关系。创偕实业公司对正佶燃料公司所举示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1.认可正佶燃料公司所举示的证据三性;2.上述协议约定重铁物流公司在煤炭买卖经营中不承担任何风险,也不负责任何事宜,仅享受固定加价1.25%即是融资利息,实际利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加价1.25%履行,每年不一样,各方还没有完成对账,具体情况不清楚。各方往来的账款及转账凭证等都是编造的。三方平账是根据自己过票编造的数据直接处理。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重铁物流公司与正佶燃料公司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正佶燃料公司只是协助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融资。本案实质是贸易性融资应另案处理。3.创偕实业公司没有核实是否收到正佶燃料公司举示的款项。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正佶燃料公司付款的原因不清楚,金额也无法核实。重铁物流公司对创偕实业公司所举示证据的质证意见是:1.对创偕实业公司所举示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2.重铁物流公司、创偕实业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创偕实业公司已按该协议约定于2016年10月26日、2016年12月28日向重铁物流公司转账支付10万元、20万元,共计30万元资金占用费,该资金占用费是创偕实业公司自愿支付,与本案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无关;3.创偕实业公司举示《结算单》3份与原告举示《结算单》均是真实的,由双方分别根据不同时期、品质、数量和参考当时的市场行情等对结算单价、数量、价款协商一致后签订的。这充分反映了买卖合同的真实性。4.其他意见与对正佶燃料公司举证的质证意见相同。正佶燃料公司、嘉泰丝绸公司、欣悦城实业公司对创偕实业公司所举示证据的三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重铁物流公司、正佶燃料公司、创偕实业公司所举示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证明目的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和经审查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本案各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及具体内容 1.九龙电力燃料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先后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28日、2月28日、3月28日、4月29日、5月30日、6月25日、7月29日、8月25日、9月30日、12月29日签订《补充协议》10份约定:由创偕实业公司向九龙电力燃料公司供应煤炭,价格按每月煤炭热值分别计价,如2015年1月,验收热值≥5300大卡,到厂一票制价热比0.111元/大卡.吨,5100大卡≥验收热值≥5300大卡,到厂一票制价热比0.110元/大卡.吨等;价格均为直达到厂的一票制价格,如中转则基价加价0.005元/大卡.吨结算;创偕实业公司每月向九龙电力燃料公司报送供煤计划等。 2015年11月2日,九龙电力燃料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煤炭买卖合同附件》约定:由创偕实业公司向九龙电力燃料公司供应煤炭,发站黄陵、牛家梁,到站三汇坝;品种烟煤;发货人为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分公司、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榆神煤炭有限公司,收货人为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炭数量以九龙电力燃料公司轨道衡计量数据为结算依据;质量以九龙电力燃料公司采样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000-5049大卡、干即全硫1.00%、收到基全水分17%、干燥无基挥发份28.00%,对应价格369.5/吨。价格按每月煤炭热值分别计价,如验收热值≥6000大卡,到厂一票制价格443.4元/吨,5950≤验收热值≥5999大卡,到厂一票制价格439.71元/吨等;每月结算一次,收到创偕实业公司17%增值税票后付款。 2.2015年1月1日,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由重铁物流公司向创偕实业公司供应煤炭;重铁物流公司供应的煤炭不同发站的煤炭要符合的不同质量指标,质量以创偕实业公司在始发站化验为准,由创偕实业公司在装车前确认,装车后视为质量符合要求;火车发运的煤炭价格为发站车板价+发站至约定到站铁路运费+税差,汽车发运的以到站价格进行结算,双方进行一票结算,根据情况也可两票结算;以渝神煤1月份在双龙交货价700元/吨为参考,价格随行就市,不同发到站、不同煤种、不同发运时间的煤炭价格也不同,具体价格以双方每月的《结算单》为准;数量暂定每月15万吨,以双方实际交付量为准,多发不限,具体以始发站出具的大票或轨道衡计重数量为准,铁路运费以铁路大票为准;发站为兰州局的柳沟等,西安局的牛家梁、双龙等;到站为三汇坝、古家沱、万盛等地;运输方式为散装、敞车火车运输,由出卖人负责办理铁路运输相关事宜,负责发运到买受人指定站点;结算方式为先款后货,出卖人凭增值税发票一票结算,若要两票结算,铁路大票平转给买受人,具体结算方式、金额与数量以结算单为准;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在每月22日左右对上月情况进行对账并结算,根据双方签章认可的结算单,出卖人开具增值税票,预付货款不足的部分买受人在次月底前付清。合同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3日,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由重铁物流向创偕实业公司供应煤炭;数量暂定每月12万吨,每月交货数量以创偕实业公司或创偕实业公司指定的用户实际收货量为准,交货质量以创偕实业公司或创偕实业公司指定的用户检验为准,创偕实业公司对数量和质量必须事先认可,创偕实业公司及重铁物流的上游供应商承担数量、质量责任;三汇坝交货价约600元/吨,煤价随行就市,双方按月或按批次出具结算单,结算指标、单价、数量、金额等均以双方签章认可的《结算单》为准;交货地点三汇坝、万盛、万州等地;结算方式为先款后货,双方一票制结算,重铁物流公司在每月底之前根据双方上月实际结算金额向创偕实业公司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10日,重铁物流公司、创偕实业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龙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动贸易公司)签订的《煤炭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采购煤炭,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重铁物流公司共同指定的煤炭供货商(包括但不限于安康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正佶燃料公司、兰州金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以下简称供货商)洽谈煤炭采购合作事宜,重铁物流公司与供货商签订《煤炭供销合同》,按照此合同内容的约定,重铁物流公司与供货商付款并实施煤炭采购;与此同时,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签订《煤炭供销合同》,重铁物流公司每月将在上述指定供货商处采购的煤炭加价1.25%再销售给创偕实业公司,具体价格及金额以双方每月签章认可的结算单为准;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创偕实业公司与上述供货商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均作为本协议的主合同;重铁物流公司在按照与供货商签订的合同向供货商支付货款、采购煤炭以及重铁物流公司将此货物销售给创偕实业公司过程中,由创偕实业公司负责煤炭质量、数量;创偕实业公司需要采购煤炭时向重铁物流公司送达《采购计划函》并预付部分或全部货款,重铁物流公司收到函件后向上述供货商发出《采购计划函》并按约定预付货款、实施采购、办理结算等;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双方在每月20日之前对上月销售情况对账并结算,创偕实业公司根据双方对账签章出具《结算单》,重铁物流公司对《结算单》签章认可后向创偕实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创偕实业公司在次月底向重铁物流公司结清上月货款;重铁物流公司根据创偕实业公司煤炭需求向上述供货商预付货款,为保证重铁物流公司预付货款的安全,如上述供货商收到重铁物流公司预付货款后,创偕实业公司、龙动贸易公司对重铁物流公司向上述供货商预付的全部货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合同约定向重铁物流公司供货或不能供货后,供货商不能返还重铁物流公司支付的预付货款,重铁物流公司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创偕实业公司、龙动贸易公司共同承担。 3.2015年1月2日,重铁物流公司与正佶燃料公司签订《煤炭供销合同》约定:由正佶燃料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供应煤炭;交货地点三汇坝、万盛等地;三汇坝交货参考价590元/吨,价格随行就市,具体价格与数量以《结算单》为准;数量暂定每月12万吨,具体每月数量以重铁物流公司或重铁物流公司指定用户实际收货量为准;煤炭的质量指标为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500大卡/千克、水分≤14%、挥发份≥28%、全硫≤1.0%,具体以不同到站的实际结算为准;交货质量以重铁物流公司或重铁物流公司用户的检验为准;双方按月或按批次出具结算单,结算指标、单价、数量、金额等均以双方签章认可的《结算单》为准;结算方式为先款后货,正佶燃料公司在每月底之前根据双方上月实际结算金额向重铁物流公司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9月15日,重铁物流公司与正佶燃料公司签订《煤炭供销合同》约定,煤炭的质量指标为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800大卡/千克、水分≤14%、挥发份≥28%、全硫≤1.0%,具体以不同到站的实际结算为准;交货价格约500元/吨,价格、数量等以每月结算单为准;交货方式由正佶燃料公司通过铁路运输至合川电厂,交货地点三汇坝(合川电厂专用线);结算方式为先款后货,正佶燃料公司在每月底之前根据双方上月实际结算金额向重铁物流公司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有效期为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相关合同的履行情况 1.款项往来情况 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度以银行承兑汇票、转账支票等形式向正佶燃料公司实际付款4.1650亿元(含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背书转让总金额3.5000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具体包括:1.2015年1月26日,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开具总金额为5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3份(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汇票号分别为3020005323751623、3020005323751624、3020005323751625)。重铁物流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将上述3份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正佶燃料公司作为购煤款。2.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重铁物流公司开具总金额为5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4份(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汇票号分别为3020005323753277、302000532373278、3020005323753279、3020005323753280)。重铁物流公司同月将上述4份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正佶燃料公司作为购煤款。3.2015年3月18日,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开具总金额为5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4份(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汇票号分别为3020005323755581、3020005323755583、3020005323755584、3020005323755587)。重铁物流公司同月将上述4份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正佶燃料公司作为购煤款。4.2015年4月7日,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开具总金额为5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4份(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汇票号分别为3020005323756052、3020005323756053、3020005323756054、3020005323756055)。重铁物流公司同月将上述4份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正佶燃料公司作为购煤款。5.2015年4月3日,重铁物流公司将付款行为华夏银行无锡分行城南支行、汇票号为3040005121719977、金额为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正佶燃料公司。6.2015年4月13日,重铁物流公司向正佶燃料公司开具金额1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汇票号为3020005323756653)。7.2015年4月23日,重铁物流公司向正佶燃料公司出具金额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汇票号为3020005323757273)。8.重铁物流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正佶燃料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1400万元。9.2015年7月2日,重铁物流公司向正佶燃料公司交付金额为1000万元的转账支票用途为付“煤款”。10.2015年7月2日,重铁物流公司向正佶燃料公司背书转让总金额为49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5份(付款行分别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中信银行无锡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万盛支行、中国银行重庆涪陵分行、成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汇票号分别为402005127182918、3020005324106797、3140006125386510、1040005225713755、3130005223859958)。11.2015年7月14日,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开具总金额为3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4份(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汇票号3020005323761847、3020005323761848、3020005323761849、3020005323761850)。2015年7月15日,重铁物流公司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4份背书转让给正佶燃料公司。12.2015年8月18日,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开具总金额3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2份(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汇票号3020005325242816、3020005325242817)。2015年8月20日,重铁物流公司将上述2份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正佶燃料公司,作为购买煤炭预付款。13.2015年9月15日,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开具总金额4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2份(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汇票号3020005325247421、3020005325247422)。2015年9月17日,重铁物流公司将上述2份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正佶燃料公司,作为购买煤炭预付款。 正佶燃料公司收取重铁物流公司支付的预付款后,将其中一部分款项支付给创偕实业公司,一部分款项支付给陕西秦煤集团重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秦煤集团重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均是章登文,且创偕实业公司是陕西秦煤集团重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股东。 2.货物交付情况 案涉煤炭均是由陕西榆林能源集团煤炭有限公司、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分公司通过铁路运输直接发运至三汇坝站,并由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收货。陕西榆林能源集团煤炭有限公司、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分公司系正佶燃料公司的煤炭供应商。 上述各方当事人出具货物相关的手续具体包括:1.2015年1月15日,重铁物流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交货通知书》告知,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4日向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煤炭40974.25吨,货物总价28763923.50元,货物最终价值以与创偕实业公司的实际结算单为准。2015年1月15日,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创偕实业公司已收到重铁物流公司交付的煤炭40974.25吨,并已全部交付给重庆合川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15日,九龙电力燃料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九龙电力燃料公司收到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的煤炭40974.25吨。2.2015年1月21日,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报送的《采购计划函》载明,创偕实业公司在2015年2月拟采购烟煤67000吨,采购金额5000万,付款方式“承兑”,发站大保当、牛家梁等,到站三汇坝、长寿。2015年2月5日,重铁物流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交货通知书》告知,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31日向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煤炭77385.35吨,货物总价54169745元,货物最终价值以与创偕实业公司的实际结算单为准。2015年2月5日,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创偕实业公司已收到重铁物流公司交付的煤炭77385.35吨,并已全部交付给重庆合川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2月5日,九龙电力燃料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九龙电力燃料公司收到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的煤炭77385.35吨。该收货确认书并交创偕实业公司一份。3.2015年3月12日,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报送的《采购计划函》载明,创偕实业公司在2015年3月拟采购烟煤77000吨,采购金额5000万,付款方式“承兑”,发站大保当、牛家梁等,到站三汇坝、长寿。2015年3月12日,重铁物流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交货通知书》告知,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向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煤炭71067.9吨,货物总价42782875.80元,货物最终价值以与创偕实业公司的实际结算单为准。2015年3月12日,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创偕实业公司已收到重铁物流公司交付的煤炭71067.9吨,并已全部交付给重庆合川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12日,九龙电力燃料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九龙电力燃料公司收到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的煤炭71067.9吨。4.2015年3月16日,重铁物流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交货通知书》告知,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5日向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煤炭46405.49吨,货物总价23806061.37元,货物最终价值以与创偕实业公司的实际结算单为准。2015年3月16日,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创偕实业公司已收到重铁物流公司交付的煤炭46405.49吨,并已全部交付给重庆合川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16日,九龙电力燃料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九龙电力燃料公司收到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的煤炭46405.49吨。5.2015年4月1日,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报送的《采购计划函》载明,创偕实业公司在2015年4月拟采购烟煤77000吨,采购金额5000万,付款方式“承兑”,发站大保当、牛家梁等,到站三汇坝、长寿。2015年4月10日,重铁物流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交货通知书》告知,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4月5日向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煤炭6209.45吨,货物总价3179238.40元,货物最终价值以与创偕实业公司的实际结算单为准。2015年4月10日,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创偕实业公司已收到重铁物流公司交付的煤炭6209.45吨,并已全部交付给重庆合川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4月10日,九龙电力燃料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九龙电力燃料公司收到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的煤炭6209.45吨。6.2015年5月5日,重铁物流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交货通知书》告知,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向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煤炭22001.65吨,货物总价11946895.95元,货物最终价值以与创偕实业公司的实际结算单为准。2015年5月5日,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创偕实业公司已收到重铁物流公司交付的煤炭22001.65吨,并已全部交付给重庆合川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5月5日,九龙电力燃料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九龙电力燃料公司收到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的煤炭22001.65吨。7.2015年6月1日,重铁物流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交货通知书》告知,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向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煤炭63306.10吨,货物总价31969580.50元,货物最终价值以与创偕实业公司的实际结算单为准。2015年6月1日,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创偕实业公司已收到重铁物流公司交付的煤炭63306.10吨,并已全部交付给重庆合川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6月1日,九龙电力燃料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九龙电力燃料公司收到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的煤炭63306.10吨。8.2015年7月1日,重铁物流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交货通知书》告知,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煤炭85016.05吨,货物总价43783265.75元,货物最终价值以与创偕实业公司的实际结算单为准。2015年7月1日,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创偕实业公司已收到重铁物流公司交付的煤炭85016.05吨,并已全部交付给重庆合川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7月1日,九龙电力燃料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九龙电力燃料公司收到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的煤炭85016.05吨。9.2015年8月4日,重铁物流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交货通知书》告知,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向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煤炭23075.95吨,货物总价10407253.45元,货物最终价值以与创偕实业公司的实际结算单为准。2015年8月4日,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创偕实业公司已收到重铁物流公司交付的煤炭23075.95吨,并已全部交付给重庆合川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8月4日,九龙电力燃料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九龙电力燃料公司收到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的煤炭23075.95吨。10.2015年8月6日,重铁物流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交货通知书》告知,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4日向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煤炭19570.75吨,货物总价8865549.75元,货物最终价值以与创偕实业公司的实际结算单为准。2015年8月6日,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创偕实业公司已收到重铁物流公司交付的煤炭19570.75吨,并已全部交付给重庆合川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8月6日,九龙电力燃料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九龙电力燃料公司收到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的煤炭19570.75吨。11.2015年8月10日,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报送的《采购计划函》载明,创偕实业公司在2015年8月拟采购烟煤60000吨,采购金额3000万,付款方式“承兑”,发站大保当、牛家梁等,到站三汇坝。2015年8月14日,重铁物流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交货通知书》告知,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12日向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煤炭33282.25吨,货物总价14577625.50元,货物最终价值以与创偕实业公司的实际结算单为准。2015年8月14日,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创偕实业公司已收到重铁物流公司交付的煤炭33282.25吨,并已全部交付给重庆合川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8月14日,九龙电力燃料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九龙电力燃料公司收到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的煤炭33282.25吨。12.2015年9月6日,重铁物流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交货通知书》告知,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8月13日至2015年8月30日向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煤炭13207.3吨,货物总价5639517.10元,货物最终价值以与创偕实业公司的实际结算单为准。2015年9月6日,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创偕实业公司已收到重铁物流公司交付的煤炭13207.3吨,并已全部交付给重庆合川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9月6日,九龙电力燃料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九龙电力燃料公司收到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的煤炭13207.3吨。13.2015年9月14日,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报送的《采购计划函》载明,创偕实业公司在2015年9月拟采购烟煤100000吨,采购金额4000万,付款方式“承兑”,发站牛家梁、黄陵等,到站三汇坝。2015年10月13日,重铁物流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交货通知书》告知,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2日向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煤炭22159.05吨,货物总价10481230.65元,货物最终价值以与创偕实业公司的实际结算单为准。2015年10月13日,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创偕实业公司已收到重铁物流公司交付的煤炭22159.05吨,并已全部交付给重庆合川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0月13日,九龙电力燃料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九龙电力燃料公司收到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的煤炭22159.05吨。14.2015年11月3日,重铁物流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交货通知书》告知,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10月3日至2015年10月31日向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煤炭17000.25吨,货物总价8024118元,货物最终价值以与创偕实业公司的实际结算单为准。2015年11月3日,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创偕实业公司已收到重铁物流公司交付的煤炭17000.25吨,并已全部交付给重庆合川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1月3日,九龙电力燃料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九龙电力燃料公司收到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的煤炭17000.25吨。15.2015年12月4日,重铁物流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交货通知书》告知,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向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煤炭19227.80吨,货物总价8017992.60元,货物最终价值以与创偕实业公司的实际结算单为准。2015年12月4日,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创偕实业公司已收到重铁物流公司交付的煤炭19227.80吨,并已全部交付给重庆合川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2月4日,九龙电力燃料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九龙电力燃料公司收到创偕实业公司交付的煤炭19227.80吨。创偕实业公司认可其与中信银行重庆分公司曾经存在融资关系。 3.各方对账、结算情况 交易各方对案涉货物的数量、质量指标、单价、结算单价、结算数量、结算金额进行签章确认后形成《结算单》,出卖人并向买受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1.2015年1月30日,正佶燃料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对2015年1月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签订《结算单》,双方确认正佶燃料公司在2015年1月向重铁物流公司供应煤炭96363.85吨(质量指标低位发热量6150大卡/千克、全水9.05%、灰份16.85%、挥发份28.15%、硫0.83%),结算单价638.07元/吨,一票结算增值税发票61487290.54元。正佶燃料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1月30日,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对2015年1月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形成《结算单》,双方确认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1月向创偕实业公司供应煤炭96363.85吨(质量指标低位发热量6150大卡/千克、全水9.05%、灰份16.85%、挥发份28.15%、硫0.83%),结算单价644.58元/吨,一票结算增值税发票62113957.21元。重铁物流公司向创偕实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015年2月25日,正佶燃料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对2015年2月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签订《结算单》,双方确认正佶燃料公司在2015年2月向重铁物流公司供应煤炭82194吨(质量指标低位发热量6000大卡/千克、全水9.25%、灰份17.85%、挥发份25.15%、硫0.93%),结算单价622.58元/吨,一票结算增值税发票51172559.26元。正佶燃料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重铁物流公司举示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对2015年2月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签订的《结算单》载明,双方确认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2月向创偕实业公司供应煤炭82194吨(质量指标低位发热量6000大卡/千克、全水9.25%、灰份17.85%、挥发份25.15%、硫0.93%),结算单价630.21元/吨,一票结算增值税发票51799225.93元。重铁物流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创偕实业公司举示的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对2015年2月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签订《结算单》载明,双方确认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2月向创偕实业公司供应煤炭10729.65吨(质量指标低位发热量6200大卡/千克、全水8.25%、灰份15.85%、挥发份29.15%、硫0.81%),结算单价703.41元/吨,一票结算增值税发票7547290.92元。3.创偕实业公司举示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对2015年3月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签订的《结算单》载明,双方确认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3月向创偕实业公司供应煤炭22525吨(质量指标低位发热量5350大卡/千克、全水9.05%、灰份18.85%、挥发份27.15%、硫0.9%),结算单价565.83元/吨,一票结算增值税发票12745320.75元。重铁物流公司举示正佶燃料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对2015年3月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签订的《结算单》载明,双方确认正佶燃料公司在2015年3月向重铁物流公司供应煤炭24058.60吨(质量指标低位发热量5200大卡/千克、全水10.25%、灰份19.85%、挥发份28.15%、硫0.73%),结算单价598.03元/吨,一票结算增值税发票14387775.04元。正佶燃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3月25日,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对2015年3月份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签订《结算单》,双方确认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3月向创偕实业公司供应煤炭24058.6吨(质量指标低位发热量5200大卡/千克、全水10.25%、灰份19.85%、挥发份28.15%、硫0.73%),结算单价619.40元/吨,一票结算增值税发票14901896.84元。重铁物流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3月27日,正佶燃料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对2015年3月份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签订《结算单》,双方确认正佶燃料公司在2015年3月向重铁物流公司供应煤炭28688吨(质量指标低位发热量5300大卡/千克、全水9.25%、灰份17.85%、挥发份27.15%、硫0.83%),结算单价600.00元/吨,一票结算增值税发票17200800.00元。正佶燃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3月31日,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对2015年3月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签订《结算单》,双方确认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3月向创偕实业公司供应煤炭28688吨(质量指标低位发热量5300大卡/千克、全水9.25%、灰份17.85%、挥发份27.15%、硫0.83%),结算单价604.58元/吨,一票结算增值税发票17344140.00元。重铁物流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2015年4月30日,正佶燃料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对2015年4月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签订《结算单》,双方确认正佶燃料公司在2015年4月向重铁物流公司供应煤炭35194.43吨(质量指标低位发热量5800大卡/千克、全水8.25%、灰份19.65%、挥发份28.05%、硫0.83%),结算单价561.88元/吨,一票结算增值税发票19775055.79元。正佶燃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重铁物流公司举示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对2015年4月份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签订的《结算单》载明,双方确认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4月向创偕实业公司供应煤炭35194.43吨(质量指标低位发热量5800大卡/千克、全水8.25%、灰份19.65%、挥发份28.05%、硫0.83%)。创偕实业公司举示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对2015年4月份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签订的《结算单》载明,双方确认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4月向创偕实业公司供应煤炭3290吨(质量指标低位发热量5800大卡/千克、全水8.05%、灰份18.75%、挥发份27.05%、硫0.91%),结算单价分别为574.70元/吨、571.15元/吨,一票结算增值税发票分别为20226376.90元、1879083.5元。重铁物流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5.2015年7月29日,正佶燃料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对2015年7月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签订《结算单》,双方确认正佶燃料公司在2015年7月向重铁物流公司供应煤炭81450.01吨(其中2015年5月结算3932.29吨,含质量指标低位发热量5300大卡/千克、6150大卡/千克、6200大卡/千克三种原煤,结算单价分别为330.00元/吨、494.95元/吨、550.00元/吨),一票结算增值税发票39464122.08元。正佶燃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7月29日,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对2015年7月份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签订《结算单》,双方确认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7月向创偕实业公司供应煤炭81450.01吨(含质量指标低位发热量5300大卡/千克、6150大卡/千克、6200大卡/千克三种原煤),结算单价分别为332.00元/吨、506.21元/吨、552.00元/吨,一票结算增值税发票40285033.73元。重铁物流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8月28日,正佶燃料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对2015年7月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签订《结算单》,双方确认正佶燃料公司在2015年7月向重铁物流公司供应煤炭29846吨(质量指标低位发热量6150大卡/千克),结算单价501.11元/吨,一票结算增值税发票14956237.53元。正佶燃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8月28日,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对2015年7月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签订《结算单》,双方确认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7月向创偕实业公司供应煤炭29846.00吨(质量指标低位发热量6150大卡/千克),结算单价506.11元/吨,一票结算增值税发票15105359.06元。重铁物流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6.2015年9月28日,正佶燃料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对2015年6月、8月份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签订《结算单》,双方确认正佶燃料公司在2015年6月、8月向重铁物流公司确认供应煤炭162189.00吨(含质量指标低位发热量5700大卡/千克、6100大卡/千克、5950大卡/千克三种原煤),结算单价分别为446.55元/吨、532.62元/吨、505.60元/吨,一票结算增值税发票80179178.59元。正佶燃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9月28日,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对2015年6月、8月所供煤炭进行后签订《结算单》,双方确认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6月、8月向创偕实业公司供应煤炭162189.00吨(含质量指标低位发热量5700大卡/千克、6100大卡/千克、5950大卡/千克三种原煤),结算单价分别为455.29元/吨、541.36元/吨、514.34元/吨,一票结算增值税发票81596723.74元。重铁物流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7.2016年1月4日,正佶燃料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对2015年11月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签订《结算单》,双方确认正佶燃料公司在2015年11月向重铁物流公司供应煤炭19185吨(质量指标低位发热量6100大卡/千克),结算单价471.25元/吨,一票结算增值税发票9041017.00元。正佶燃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1月4日,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对2015年11月份所供煤炭进行结算后签订《结算单》,双方确认重铁物流公司在2015年11月向创偕实业公司供应煤炭19185吨(质量指标低位发热量6100大卡/千克),结算单价503.92元/吨,一票结算增值税发票9667683.67元。重铁物流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创偕实业公司向九龙电力燃料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的单价均保留了小数点后8位数。 2015年1月18日,创偕实业公司向正佶燃料公司出具《关于重铁物流预付正佶燃料公司货款的函》载明,重铁物流公司向正佶燃料公司支付的预付款,经创偕实业公司确认为创偕实业公司与正佶燃料公司的合作经营资金,正佶燃料公司在收到此预付款后,依据创偕实业公司要求向创偕实业公司指定煤炭供应商打去预付款,如煤炭供应商不向正佶燃料公司供货或返还,有关经济后果由创偕实业公司负责。 创偕实业公司于2014年9月3日、2014年10月22日向重铁物流公司开具总金额为9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5份(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汇票号分别为3020005322090547、3020005322090548、3020005322090551、3020005323742952、3020005323742953)。重铁物流公司于2014年10月将上述5份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正佶燃料公司。正佶燃料公司于2014年9月5日、2014年9月10日、2014年10月23日在招商银行将上述5份银行承兑汇票贴现。2014年12月1日,创偕实业公司与正佶燃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根据创偕实业公司的要求,正佶燃料公司在招商银行将上述5份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贴现息由创偕实业公司承担,贴现后金额为87809666.66元,其中47809666.66元为融资行为由正佶燃料公司付给创偕实业公司,剩余4000万为正佶燃料公司预收重铁物流公司煤炭货款;创偕实业公司与正佶燃料公司据实平账,并由创偕实业公司通知重铁物流公司平账。 正佶燃料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创偕实业公司签订的《三方转账协议》载明,根据正佶燃料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三方签订其他合同,三方协商达成如下转账协议:1.截止2014年12月19日止,重铁物流公司预付正佶燃料公司煤款159747185.72元,创偕实业公司预付重铁物流公司煤款110296733.75元;2.经三方协商:由正佶燃料公司直接向创偕实业公司支付4770万元,重铁物流公司核销正佶燃料公司预付款4770万元,创偕实业公司核销重铁物流公司4770万元;三、本协议生效后,重铁物流公司支付给正佶燃料公司的预付煤款由原来的159747185.72元核减为112047185.72元,创偕实业公司支付给重铁物流公司的预付煤款由原来的110296733.75元核减为62596733.75元;四、本协议生效后,不可撤销,正佶燃料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另行协商4770万元的支付方式或其他方式冲抵。2015年4月28日,正佶燃料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创偕实业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载明,三方就货款支付一事达成如下协议,1.截止2015年4月28日,重铁物流公司预付正佶燃料公司货款143177770.80元,创偕实业公司预付重铁物流公司货款70045982.41元;2.经三方协商:重铁物流公司将在正佶燃料公司的预付款37181065.28元转让给创偕实业公司,核减创偕实业公司支付给重铁物流公司的预付款37181065.28元;3.三方核减预付货款完成后,重铁物流公司预付正佶燃料公司货款105996705.52元,创偕实业公司预付重铁物流公司货款32864917.13元;4.本协议经三方加盖公章和财务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不可撤销;5.本协议生效后,三方均以本协议作为财务调账依据。三方均在该协议中加盖公章和财务章。2015年7月1日,正佶燃料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创偕实业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载明,三方就货款支付一事达成如下协议,1.截止2015年7月1日,重铁物流公司预付正佶燃料公司货款104243542.72元,创偕实业公司预付重铁物流公司货款46183540.23元;2.经三方协商:重铁物流公司将在正佶燃料公司的预付款14950000元转让给创偕实业公司,核减创偕实业公司支付给重铁物流公司的预付款14950000元;3.三方核减预付货款完成后,重铁物流公司预付正佶燃料公司货款89293542.72元,创偕实业公司预付重铁物流公司货款31233540.23元;4.本协议经三方加盖公章和财务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不可撤销;5.本协议生效后,三方均以本协议作为财务调账依据。三方均在该协议中加盖公章和财务章。 2016年2月14日,重铁物流公司向正佶燃料公司的出具《企业询证函》载明,截止2015年12月31日,正佶燃料公司欠重铁物流公司预付货款74644004.52元,请正佶燃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正佶燃料公司在该函件的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财务专用章。2016年9月19日,创偕实业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正佶燃料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创偕实业公司开展煤炭买卖业务,正佶燃料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重铁物流公司与创偕实业公司分别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并因此形成债权债务;正佶燃料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重铁物流公司签署《企业询证函》确认欠款74644004.52元,2016年1月,正佶燃料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结算9041017.00元;截止到2016年2月1日,由于煤炭行业整体下滑,该业务暂停;正佶燃料公司仍有重铁物流公司预付货款余额65602987.52元,正佶燃料公司将尽快退还该款项,创偕实业公司同意为正佶燃料公司退还预付款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创偕实业公司同意代正佶燃料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支付部分资金占用费,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创偕实业公司有义务督促正佶燃料公司尽快退还上述预付款,力争在2016年10月起,开始逐步还款,还款计划另订;2.在上述欠款未开始还之前,创偕实业公司同意向重铁物流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经协商,同意以47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9%计算,每季度结算一次,重铁物流公司向创偕实业公司开具正规合法票据。创偕实业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26日、2016年12月28日向重铁物流公司转账10万元、20万元,共计30万元。该30万元是按协议约定以4700万元按年利率9%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创偕实业公司与正佶燃料公司也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正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中。 三、担保的相关情况 2015年6月18日,嘉泰丝绸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关于正佶燃料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开展煤炭商贸业务的有关情况说明函》载明:正佶燃料公司为嘉泰丝绸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嘉泰丝绸公司同意并支持正佶燃料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开展煤炭商贸业务,并要求正佶燃料公司做到依法、诚信、守约。为保障重铁物流公司的煤炭款项资金安全,嘉泰丝绸公司承诺:正佶燃料公司收到重铁物流公司按合同约定并基于真实贸易背景预付款后,应按合同约定向重铁物流公司交付煤炭,若存在交付违约的情形,则重铁物流公司可根据合同约定向正佶燃料公司提出退款要求,正佶燃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重铁物流公司退还货款,若正佶燃料公司未能按约定退还货款,嘉泰丝绸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5年8月31日,欣悦城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出具《担保函》载明:正佶燃料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煤炭商贸合作业务,正佶燃料公司把煤炭销售给重铁物流公司,重铁物流公司再销售给创偕实业公司等;根据正佶燃料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的约定可知晓,正佶燃料公司收到重铁物流公司预付款后,如果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向重铁物流公司交付煤炭,重铁物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正佶燃料公司提出退款要求,正佶燃料公司即须按照合同约定向重铁物流公司退还未发货部分的货款,若正佶燃料公司未能退还货款,其母公司嘉泰丝绸公司已向重铁物流公司承诺有义务督促并协助完成退款责任,确保重铁物流公司预付货款的资金安全;欣悦城实业公司承诺:欣悦城实业公司同意对正佶燃料公司及嘉泰丝绸公司的上述退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对重铁物流公司在创偕实业公司的应收货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重铁物流公司未提交其在诉讼前曾向嘉泰丝绸公司、欣悦城实业公司主张相关权利的证据。 四、其他相关案情 1、2016年6月,重铁物流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正佶燃料公司、嘉泰丝绸公司共同向重铁物流公司退还煤炭预付款65602987.5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3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在诉讼中,重铁物流公司请求追加欣悦城实业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重铁物流公司2017年6月10日重新提交民事诉状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1)正佶燃料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退还煤炭预付款65602987.5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嘉泰丝绸公司、欣悦城实业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创偕实业公司申请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正佶燃料公司、创偕实业公司、欣悦城实业公司在诉讼前并未对本案买卖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并在诉讼中称,创偕公司与重铁物流公司现仍未完成对账,故对创偕实业公司实际向重铁物流公司具体融资金额、利息如何确认、实际支付情况均不清楚,并以贸易性融资属另一法律关系为由主张另案处理。 2.本院在审理中要求创偕实业公司举示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融资的具体相关证据,如正佶燃料公司、创偕实业公司、重铁物流公司三方往来款项中那些系本金、利息等,但正佶燃料公司、创偕实业公司均未举示创偕实业公司向重铁物流公司融资的具体相关证据
判决结果
一、重庆市正佶燃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退还预付货款65602987.5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驳回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重庆市正佶燃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814.9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374814.94元由重庆市正佶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健审判员陈江平人民陪审员郑晓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敖艳
判决日期
201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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