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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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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明、黄维新、黄阿三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闽0583刑初235号         判决日期:2018-08-27         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8)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小明、黄维新、黄阿三、黄田进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森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小明及其辩护人戴永生,被告人黄维新及其辩护人傅青梅、陈珊珊,被告人黄阿三及其辩护人李克春,被告人黄田进及其辩护人苏志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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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4月以来,被告人黄小明、黄维新、黄田进伙同黄文岩(不起诉)与被告人黄阿三等人因福建宏图华昌物流港有限公司项目(以下宏图物流项目)用地土石方工程承包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黄小明、黄维新、黄田进、黄文岩等人于2017年5月1日,纠集多人到宏图物流项目施工现场阻止被告人黄阿三等人施工,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劝离。 2017年5月3日9时许,被告人黄小明、黄维新、黄田进、黄文岩等人与被告人黄阿三及陈锦东等双方人员各自纠集10余人持锄头柄等工具在宏图物流项目工地上发生对峙,准备打架斗殴。后被告人黄阿三授意黄某5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及时制止双方发生斗殴行为,劝离了双方人员。 2017年5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黄小明、黄维新、黄田进等人再次集结50余人,持锄头柄、灭火器等器械,到宏图物流项目工地南安大道入口处,与被告人黄阿三及陈锦东纠集的人员约30人(手持锄头柄、头戴安全帽),发生对峙,准备斗殴。民警接黄某5报警后,赶赴现场,劝阻双方人员,但被告人黄小明、黄维新不听劝止,率先带部分人员绕过公安机关处警人员,从南安大道另外一个入口处进入宏图物流项目工地,被告人黄阿三及陈锦东等人员见状,主动奔向被告人黄小明一方,双方不顾在场的公安机关处警人员制止,使用灭火器、锄头柄、石头等器械互相斗殴,持续约三分钟。被告人黄小明一方人员开始撤退,被告人黄阿三一方人员持械沿途追打,直至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制止。2017年5月31日,经南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参与斗殴人员黄某6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7年5月27日,黄某10代表被告人黄小明一方与被告人黄阿三一方就宏图物流项目工地承包达成调解协议。次日,双方主要当事人就聚众斗殴一事达成调解,互相表示谅解。被告人黄小明、黄维新、黄阿三、黄田进先后主动到省新派出所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归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不起诉决定书、指认照片、施工合同、通话清单、被告人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以证明上述事实,据此认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定四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认定被告人黄小明、黄维新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四名被告人均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 被告人黄小明表示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因石方承包纠纷引发,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本案没有出现严重的危害后果;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本案已经调解并互相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小明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维新表示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因工程承包纠纷处理不当引发,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没有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相互谅解;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维新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阿三表示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本案指控基本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黄阿三方在案发当日有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黄阿三且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自首,认罪态度好,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阿三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田进表示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田进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案事出有因,因承包工程纠纷引发;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本案已调解并相互谅解;有立功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田进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以来,被告人黄小明、黄维新、黄田进、黄文岩等人与被告人黄阿三等人因福建宏图华昌物流港有限公司项目(以下宏图物流项目)用地石方工程承包一事存在纠纷。 2017年5月1日,被告人黄小明、黄维新、黄田进、黄文岩等人两次纠集多人到宏图物流项目施工现场阻止被告人黄阿三等人施工,因被告人黄阿三方报警,后被告人黄小明等人撤离。 2017年5月3日9时许,被告人黄小明、黄维新、黄田进、黄文岩等人与被告人黄阿三及陈锦东等双方人员各自纠集10余人持锄头柄等工具在宏图物流项目工地上发生对峙,准备打架斗殴。被告人黄阿三授意黄某5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及时制止双方发生斗殴行为,经民警劝解,黄小明等人自行撤离。 2017年5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黄小明、黄维新、黄田进等人再次集结50余人,持锄头柄、灭火器等工具,到宏图物流项目工地南安大道入口处,与被告人黄阿三及陈锦东纠集的人员约30人(手持锄头柄、头戴安全帽),双方发生口角冲突并进行对峙,准备斗殴。民警接黄某5报警后赶至现场,先后对双方进行劝阻,但被告人黄小明、黄维新不听劝止,率先带部分人员绕过公安机关处警人员,从南安大道另外一个入口处进入宏图物流项目工地,被告人黄阿三及陈锦东等人员见状,主动奔向被告人黄小明一方,双方不顾在场的公安机关处警人员制止,使用灭火器、锄头柄、石头等器械互相斗殴,持续约三分钟。后被告人黄小明一方人员开始撤退,被告人黄阿三一方人员持械沿途追打,直至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制止。 2017年5月31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参与斗殴人员黄某6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7年5月27日,黄某10代表被告人黄小明一方与被告人黄阿三一方就宏图物流项目工地承包达成调解协议。次日,双方就聚众斗殴一事达成调解,各自的医疗费均自负,互不追究法律责任,相互谅解。 经传唤,被告人黄小明、黄维新于2017年5月5日、被告人黄阿三于2017年5月28日、被告人黄田进于2017年6月28日,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省新派出所接受调查,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 被告人黄田进于2018年3月19日向公安机关举报施钟山非法经营六合彩的行为,现施钟山因犯非法经营罪已被判处刑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的证言,证实他们与黄小明方因承包华昌物流港工程存在纠纷。5月3日上午9时许,黄小明等人到工地阻止他们施工,后省新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进行劝阻,对方的人就撤回去了。当日13时许,黄阿三通知他们,称对方好像已经在叫人过来找茬了,让他们多叫些人做好准备,所有的股东都必须到位,亲戚、堂亲谁有空的,多叫一些人待在工地,对方的人要是敢扰乱施工,就跟他们火拼。后他们这方聚集了30多人,分散开来看着施工队继续施工。15时许,黄小明、黄文岩等约六七十人携带灭火器、木棍等朝施工现场过来,黄小明等三人走在前面带队。他们这方的人看见对方携带器械,也将准备好的木棍持在手中。双方在小山坡上、下发生语言冲突并对峙着。约5分钟左右,省新派出所民警再次赶到现场,民警先让黄小明方的人员撤离现场,但黄小明他们并不理睬。民警走到他们这方要做工作时,黄小明方的人分两批绕路冲到现场。他们这方看到对方要冲上来了,也冲过去,双方的人员的就开始打了起来,场面非常混乱,民警进行劝阻,公安机关的增援力量以及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赶到了现场。他们这方有黄阿三、黄某3、黄江山、黄某2等人,参与的人中有三四个受伤比较重的。 2、证人尤某1、尤某2、尤某3的证言,证实5月3日,他们被陈锦东、黄阿三叫到工地上帮忙看场,当时陈锦东、黄阿三等约二十几人也在,后有人发给他一根锄头柄和安全帽。当日上午,对方带人携带锄头柄、灭火器到工地叫他们停工。有人报警,警察到现场,后对方离开了。下午2点,他们和陈锦东、黄阿三等人继续到工地看场,因听说对方要来打架,有人报警了。约15时许,对方五六十个男子拿锄头柄、灭火器赶过来,派出所民警制止无效,对方分二批冲上来,双方互相扔石头,互相用锄头柄打起来。他们这方是黄阿三带队。 3、证人黄某6、黄某7的证言,证实5月3日9时,工地上来了20几名男子阻止他们施工,为首的是黄小明。民警到现场劝阻,对方撤了回去。5月3日中午下班时,在工地上,黄阿三通知他们股东,称下午对方可能还会来,让他们多叫些人做好准备。下午15时许,他们约30多人在工地时,黄小明、黄文岩等人就持械到工地闹事,黄小明一方不顾民警制止,分头冲过来开始朝他们扔石头,双方人就在工地上打了起来。 4、证人黄某8的证言,证实5月3日15时许,黄阿三打电话告诉他黄小明带领的几十个人在闹事,他赶到现场看见黄阿三、黄阿三的弟弟、黄某3三人为首的一方大约30多人,手持木棍,另一方以黄小明为首,带领约60多人,有的手持木棍,有的手持灭火器。民警赶到现场,黄小明这方的就冲上来,黄阿三这方的人员了反冲过去,双方打了起来,他的左手臂、左眼角也被谁用木棍打伤了。现场他、黄某6、黄诗坚有明显的外伤。 5、证人刘某、陈某的证言,证实5月3日下午,二人到工地旁的公路边,后与黄文岩等人持锄头柄冲到对方工地上,与之前站在工地上戴着安全帽拿着锄头柄的对方打了起来,公安机关在现场有进行阻止,后他们就坐着黄文岩驾驶的一辆白色车辆离开了。 6、证人黄某9的证言,证实他与黄某10、黄小明、黄春河、黄维新、黄田进、黄文岩是承包宏图物流工程的股东。5月3日是16时许,他听到吵闹后,有看到他们这边的人与黄阿三那方的在打架,双方都有持械。 7、证人黄某10的证言,证实他们与黄阿三方因承包工程存在纠纷。5月27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8、证人黄某11、黄某12的证言,证实5月3下午3时许,他们途经宏图物流工地时,看到有人打架,黄小明、黄维新等约四五十人拿锄头柄,黄阿三带的三十几个人拿锄头柄,双方在打架,场面混乱,后黄小明这方的人就沿着南安大道往檀林村方向跑,黄阿三这方的人就去追,当时黄阿三这方参与的人有黄某8。 9、证人黄某13、黄某14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3日早上,黄田进叫他们去宏图物流阻止施工,后有人报警,双方就散了。黄田进说下午还要去阻止,当天下午14时许,黄田进开车接他们到工地旁,后有人给他们发锄头柄。黄田进说和黄阿三等人有工程承包纠纷,黄田进方的人拿着锄头柄、灭火器,黄阿三等人也都戴着安全帽拿着锄头柄,双方都有准备工具。 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黄小明、黄维新分别辨认相关涉案人员;证黄某2分别辨认出黄小明、黄阿三、黄文岩、黄田进、黄某14;证人黄某1分别辨认出黄小明、黄文岩、黄阿三、黄田进、黄维新;证人黄某7辨认出黄小明;尤某2分别辨认出黄阿三、陈锦东;陈某分别辨认出黄阿三、黄某8;黄某4分别辨认出黄小明、黄文岩、黄阿三、黄某13、黄某14;刘某辨认出黄文岩;黄某3分别辨认出黄小明、黄文岩、黄田进、黄某14、黄某13;黄江山分别辨认出黄文岩、黄田进、黄小明、黄某14、黄某13;黄某6分别辨认出黄小明、黄维新、黄文岩;陈锦东分别辨认出黄小明、黄某4、黄文岩、尤某3、尤某2、尤某1;黄文岩分别辨认出黄维新、黄小明、黄田进、黄阿三;涉案人员从执法记录仪中辨认出相关人员;被告人分别指认斗殴现场位于宏国图物流在建工地及南安大道旁。 11、勘验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5月3日15时许,民警赶至现场后,现场发现木棍(锄头柄)四根,每根长约1.5米,灭火器(干粉)一个,其中一根木棍一端有疑似血迹,民警在距离现场(南安大道省新方向)100米左右草丛中发现一把砍刀(刀具约70厘米长刀柄约90厘米长)。 12、疾病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黄某7、黄某6的伤情以及黄某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情况。 13、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小明、黄维新、黄阿三、黄田进的身份基本情况;被告人黄小明、黄维新、黄田进的违法犯罪记录;同案人黄文岩、陈锦东的处理情况。 14、出警经过、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截图,证实2017年5月3日本案事发经过及案发现场的情况。双方人员众多,持有木棍、灭火器等工具,不听民警的制止,产生斗殴的事实。 15、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黄小明指认其购买锄头柄的“农具经营部”。 16、南安市省新镇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证人何某的证言,土石方施工工程合同等材料,证实双方因宏图华昌物流港有限公司石方工程承包一事产生纠纷。 17、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2017年5月27日,黄某10与黄阿三达成协议,福建宏图华昌物流港项目石方平整工程许厝岭范围内工程由黄阿三负责施工,工程款由福建荣盛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按每方24元支付给黄阿三,同时每方按1元支付给黄某10。2017年5月28日,黄阿三与黄小明、黄维新、黄田进双方达成协议,各自的医疗费各自负责,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双方握手言和,今后互不以任何借口发生任何纠纷。 18、通话记录,证实案发前后,被告人黄阿三、黄维新、黄小明的手机通话情况。 19、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证实四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20、南安市省新西埔卫生所就诊单、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日下午,黄文岩带其儿子到省新镇西埔卫生所诊治的事实。 2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起诉意见书,询问、讯问笔录,起诉书,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田进于2018年3月19日向公安机关举报施钟山非法经营六合彩,后施钟山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22、同案人陈锦东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2日,黄阿三打电话联系他,称工地明天估计会打架,让其帮忙多叫一些人帮忙,到时候叫的人每人会给500元报酬。5月3日,他和他叫来的尤某2、尤某3、尤某1一起到工地,有戴安全帽和拿锄头柄参与黄阿三一方与黄小明方发生打架。当时黄阿三带领他们这方的人朝要冲上来的对方的人发生了打斗,打了一会,对方的人跑向南安大道时,他们这方的人有追过去。 23、同案人黄文岩的供述,证实他与黄小明等几个股东与黄阿三等人因宏图物流工地的工程承包问题有纠纷,2017年5月3日早上,他联系了陈某,后他和黄小明、黄维新、黄田进、陈某等人一起去省新镇檀林村宏图物流工地阻止对方施工,双方在工地对峙理论,后有人报警,派出所人员到现场制止,后双方就去省新镇政府协商此事,听说没协商成。5月3日中午,他与黄小明、黄维新、黄田进、陈某及一些不认识的人在南发针织厂旁的一个餐馆吃午饭,期间他们一起商量要叫更多的人去工地阻止施工,要准备更多的锄头柄和灭火器等。后来因其接到家里电话说其儿子发高烧,他把车留给黄田进他们用就回家带孩子去看医生,治疗完他赶去宏图物流工地,双方已发生打架,人员已开始四处跑散了,公安机关在现场制止,他就联系了黄田进,并驾驶留在打架现场他的汽车载着黄田进、陈某、刘某一起离开了现场。 24、被告人黄小明、黄维新、黄田进的供述,证实因宏图物流工地的石方工程承包一事,他们与黄阿三存在纠纷,2017年5月1日早上9时许,黄小明和黄文岩、黄田进、黄维新等人曾到工地找黄阿三,当时他们有带几根锄头柄,对方人多且报了警,他们就撤了。当日中午饭后,他们经商议,再次去工地找黄阿三理论,对方又报警,他们又撤了。5月2日,他们曾到镇政府理论。5月3日早上,他们这方的人携带锄头柄、灭火器等工具到工地叫黄阿三停止施工,对方报警,民警到现场劝阻,双方持械发生冲突。三被告人对后来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均无异议。 25、被告人黄阿三的供述,证实因宏图物流工地石方工程承包问题,他与黄小明方存在纠纷。2017年5月1日,黄小明、黄文岩、黄田进、黄维新等人两次到工地上叫他们停止施工。5月2日,双方曾先后到镇政府协商此事。5月3日早上,他们在施工时,黄小明、黄文岩、黄田进、黄建伟、黄维新等人拿着锄头柄和灭火器到工地阻止,双方持械对峙,后他们报警,省新派出所到现场劝解,对方就走了。下午2时许,他听说黄某10扶茂岭开发区的厂门口纠集了很多人,可能会过来闹事,他就拨打省新派出所电话报警。派出所的人来了,对方的人并没有到。派出所的民警走后半小时左右,黄小明、黄文岩、黄维新、黄田进等人开车带了约六十人到施工现场下面的公路边,下车后所有人手上都锄头柄或灭火器,他们这方三十个人左右站在施工现场上面拿着一些锄头柄戴着安全帽。派出所的人赶到现场,黄小明等人想从工地便道冲上工地,被民警阻止了。黄小明等人先停了一下,后民警在他们这方了解情况并警告不能打架时,黄小明等人就绕到工地旁的斜坡准备从斜坡爬到工地,他们这方的人看到就主动冲过去,双方持石头、木棍等打了起来。打了约两分钟左右,后对方的人往南安大道跑,他们这方的人有追到公路,因看到对方拿刀,他们赶忙撤回到施工现场,后来镇政府领导和派出所增援的人都赶到现场,双方的人就跑散了。5月2日晚上,他通知其他股东一起讨论工地工程进度及对方阻挠的应对方法,他有让股东及一些村民第二天一定要到现场。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黄小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被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 二、被告人黄维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被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 三、被告人黄阿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止。) 四、被告人黄田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徐会霞 人民陪审员黄世超 人民陪审员傅南泽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颜文靖 速录员王锦茹
判决日期
201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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