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廊坊市中医医院> 廊坊市中医医院裁判文书详情
廊坊市中医医院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966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登鹏
联系方式:0316-2335009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www.lfzyy.com
简介:
0
展开
孙文来、杨秀娟等与付二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冀1026民初659号         判决日期:2018-08-26         法院: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文来、杨秀娟与被告付二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石家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孙文来、杨秀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信,被告付二东、被告平安财保石家庄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孙文来、杨秀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8年7月10日二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原告孙文来各项损失共计130069.81元,赔偿原告杨秀娟各项损失共计44182.31。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5日13时30分许,在文安县采留线董村管区,被告付二东驾驶冀A×××××号轻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与前方顺行原告孙文来驾驶电动自行车相刮,造成孙文来及电动车乘坐人原告杨秀娟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交通事故经文安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付二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孙文来、杨秀娟无事故责任。经查询,被告驾驶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石家庄支公司处投保险。现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文来申请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和二次手术费进行鉴定,原告杨秀娟申请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并依据相关鉴定意见确定损失,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付二东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其驾驶的车辆是挂靠在石家庄晨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实际是其本人所有出事故时是其驾驶,其为二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返还给其本人,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二原告的损失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平安财保石家庄支公司辩称,被告付二东驾驶的涉案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为500000元且约定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在审查驾驶人驾驶资格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该公司同意赔偿,对于鉴定费、诉讼费、复印病历费、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等间接费用该公司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5日13时30分许,在文安县采留线董村管区,被告付二东驾驶车牌号为冀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将前方顺行原告孙文来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刮倒,造成孙文来及电动车乘坐人原告杨秀娟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文安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付二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孙文来、杨秀娟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孙文来在文安县医院住院治疗37天,花去医疗费29187.31元,原告杨秀娟在文安县医院住院治疗37天,花去医疗费11487.31元(含住院期间在廊坊市中医医院核共振检查费723元)。原告孙文来、杨秀娟为夫妻关系,二原告住院期间分别由其子孙飞扬和黄艳如护理。原告孙文来、杨秀娟事故发生前均在河北美铝铝材有限公司上班,月工资分别为3500元和3200元。被告付二东为二原告垫付医疗费7000元。 2018年7月2日,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本院委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孙文来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后的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固定物取出术治疗费为8000元。原告杨秀娟伤后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孙文来支出鉴定费6020元。杨秀娟支出鉴定费1960元。 另查,被告付二东所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登记在石家庄晨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在被告平安财保石家庄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付二东具有相应驾驶资格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孙文来各项损失合计128542.81元(详见赔偿清单),赔偿原告杨秀娟各项损失合计37627.31元(详见赔偿清单),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付二东赔偿原告孙文来鉴定费6020元、复印费26.5元,赔偿原告杨秀娟鉴定费1960元、复印费15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给付被告付二东垫付款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4元减半收取1972元,由被告付二东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文海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良 书记员韩建美
判决日期
2018-08-2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