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兰建彬
联系方式:010-59986539
注册时间:2001-01-21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洲际大厦1020A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接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管理炼油、石油化工、化工产品的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与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渝0103民初27725号         判决日期:2018-08-25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诉被告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广公司)、吉林省芒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芒果公司)、吉林省芒果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芒果重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剑鸿、张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广公司、吉林芒果公司、吉林芒果重庆分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加油站广告位租赁费人民币612.16666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7月1日,原告的上级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与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中国石油加油站多媒体广告位租赁合作框架协议》;2012年1月21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与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中国石油加油站平面媒体广告位租赁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前述两合作框架协议的精神,2014年2月13日,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与北广公司签订了《中国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加油站广告位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到2017年9月30日止。双方约定:租赁范围为300座加油站平面广告位和60座加油站多媒体广告位,租赁费为2014年收取租赁费200万元,2015年收取租赁费260万元,2016年收取租赁费260万元,2017年1月1日-9月30日(合同截止日)收取租赁费195万元。租赁费合计915万元。北广公司与吉林芒果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签订了《中国石油加油站广告合作开发经营合同》,北广公司与吉林芒果公司合作开发经营在重庆市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加油站广告位,合作期限至2017年9月30日止。吉林芒果重庆分公司系吉林芒果公司的分公司,负责具体落实、执行与北广公司之间合作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依据《中国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加油站广告位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然而三被告累计仅向原告支付租赁费302.833333万元,尚拖欠原告612.166667万元广告位租赁费。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三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北广公司未答辩。 被告吉林芒果公司未答辩。 被告吉林芒果重庆分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3日,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甲方)与北广公司(乙方)签订《中国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加油站广告位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第二条乙方租赁甲方加油站内广告位,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第七条收费标准和时限要求300座加油站打包租赁费260万元(指:300座加油站平面广告位和60座加油站多媒体广告位)。租赁费收取不按乙方推进进度收费,按以下标准收取。1.租赁费(1)租赁费。2014年收取租赁费200万元,2015年收取租赁费260万元,2016年收取租赁费260万元,2017年1月1日-9月30日(合同截止日)收取租赁费195万元。(2)缴纳时间。按季度收费,乙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号前缴纳租赁费,甲方收到租赁费后开具其他服务费发票。…第十条特别约定:7.乙方必须按时足额交纳广告租金、电费及其他费用。…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到2017年9月30日止。第十三条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向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13年11月12日,北广公司与吉林芒果公司签订了《中国石油加油站广告合作开发经营合同》,北广公司与吉林芒果公司合作开发经营在重庆市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加油站广告位,合作期限至2017年9月30日止。 2014年2月8日、2014年7月2日,北广公司向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分别支付19.833333万元和20万元;2015年3月26日、2015年6月29日、2015年8月26日、2015年10月28日、2016年8月12日、2016年9月21日、2016年9月21日、2016年11月1日、2016年11月30日,吉林芒果重庆分公司向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分别支付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0万元、40万元、10万元、40万元、25万元、13万元;2017年2月7日,重庆菲尼克斯公司向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分别支付20万元和10万元。以上合计302.83333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中国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加油站广告位租赁合同》、《中国石油加油站广告合作开发经营合同》、付款明细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电子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支付租金612.166667万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51元,由被告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程斌 人民陪审员王玉碧 人民陪审员宋春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曹燎
判决日期
2018-08-2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