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 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裁判文书详情
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738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明本
联系方式:0776-2699611
注册时间:1996-04-01
公司地址:广西百色市城北二路21号
简介:
水利水电建筑、工业与民用建筑、公路桥涵及隧道工程、送变电工程、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水泥制品、建材机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与隆林国旭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桂1031民初846号         判决日期:2018-08-25         法院: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与被告隆林国旭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枝现,被告隆林国旭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心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5860元及逾期利息328574元、货款74342.95元及逾期利息168169元(两项利息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共计716945.9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隆林各族自治县隆达水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达公司)变更登记成立,原隆达公司的一切权利义务均由被告概括承受。2001年5月2日,原告与隆达公司签订《隆林那达-隆或35KV输电线路架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和《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建从介廷乡那达水电站至隆或的输电线路并由原告生产该线路所需电线杆供货给隆达公司。合同约定材料款、工程款支付最后期限为2002年6月30日,逾期付款的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加10%利率计付逾期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生产电线杆并向隆达公司供货,同时组织工程人员进场施工。工程按期完工后,隆达公司没有付清工程款和货款。经双方结算,隆达公司写了两张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145860元、货款74342.95元。之后,原告派人催货款长达十年,直到2011年4月6日隆达公司才给付5000元货款,2015年6月30日支付15125.34元,扣除此前互抵的货款,被告尚欠货款49799.33元,利息分文未付。而隆达公司对工程余款拖欠更为严重,直到2014年10月29日才给付15860元,2017年12月7日给付5000元。依照约定,自2002年7月1日始,隆达公司应当对工程款和货款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16%。工程款余款145860元从2002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利息应为349434元(145860元×0.16×15.83年=349434元),减去已经支付的20860元,仍应支付利息328574元。货款74342.95元逾期至2018年4月30日的利息为188295元(74342.95元×0.16×15.83年=188295元)。综上所述,隆达公司仍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45860元及逾期利息328574元、货款74342.95元及逾期利息168169元(两项利息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共计716945.95元。2017年4月,唐浩杰受让了隆达公司全部股份及债权债务后,变更登记唐浩杰为隆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由唐浩杰操作以广西国旭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在2017年6月申请注册成立现在被告这一法人,隆达公司原有资产全部作为被告的财产。至2017年11月,隆达公司才申请注销。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货款本息。原告向被告催讨拖欠的工程款、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不予以理睬。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隆林国旭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原被告都不是适格的主体,根据原告提供的合同书和协议书,本案适格原告应为百色水利电力建筑线路安装队或者百色水电工程处线路器材厂。被告受让隆达公司股权后,已将全部工程款转给隆达公司的股东黄众等人,本案被告应为黄众等股东。2.若被告承担责任,原告提供的工程款欠条上写明“待那达一级站发电后分期支付”,至今为此,那达一级电站正在建设,更谈不上发电,故本欠条约定的支付限期未到。3.被告认可尚欠原告货款49799.33元,关于工程款130000元,因没到支付期限,故无逾期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5月2日,黄义文代表原告与隆达公司签订一份《隆林那达-隆或35KV输电线路架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负责架设从介廷乡那达水电站至隆或共计25.3公里长的输电线路,总承包费用为341550元,同时约定工程款支付的最后期限为2002年6月30日,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加10%利率计付逾期利息。同日,原告又与隆达公司签订一份电杆供货《协议书》,约定原告供应电杆给隆达公司,电杆货款定于2002年6月底前付清,逾期支付货款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加10%利率计付逾期利息。合同和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生产电杆并向隆达公司供货,同时组织工程人员进场架设输电线。工程完工后,隆达公司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和货款。2011年4月6日,经原告多次催讨,隆达公司向原告出具两张欠条,其中一张欠条注明尚欠原告工程款145860元,另一张注明尚欠原告货款67924.67元。此后,隆达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和货款给原告,截至2015年12月13日,隆达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30000元。2017年1月24日,隆达公司原负责人黄众支付给原告工程款5000元,至此,隆达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25000元。截至2015年6月30日,隆达公司尚欠原告货款49799.33元,至今也还欠原告货款49799.33元。 另查明,广西百色水电工程处线路安装队和广西百色水电工程处线路器材厂均是广西百色水利电力建设工程处的内设机构,广西百色水利电力建设工程处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当时,黄义文是广西百色水利电力建设工程处的员工,同时是线路安装队的负责人。 再查明,2017年3月29日,隆达公司股东黄众等人将全部股权转给陈桂健、邓文信、周絮飞和陈忠柏,但陈桂健、邓文信、周絮飞和陈忠柏未支付价款。同年4月24日,黄众、陈桂健、邓文信、周絮飞、陈忠柏和唐浩杰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唐浩杰受让隆达公司全部股权和债权债务。此后,隆达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变更为唐浩杰。唐浩杰同时也是广西国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6日,广西国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注册成立隆林国旭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隆林国旭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继了隆达公司全部的资产包含债权和债务。2017年11月3日,唐浩杰申请注销隆达公司
判决结果
一、被告隆林国旭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工程款12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利率10%,从2002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隆林国旭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货款49799.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9799.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利率10%,从2002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5元,由原告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负担1337元,由被告隆林国旭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岑廷荣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韦晨
判决日期
2018-08-2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