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爱保农饲料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冠泰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111民初9683号
判决日期:2018-08-24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爱保农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保农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冠泰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爱保农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保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冠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事实
一、书面买卖合同形式:有。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于2014年9月10日、11月10日及2017年4月21日签订的《销售合同》。
二、其他证明买卖关系存在或已实际履行的凭证:落款日期为2015年11月3日的对账单。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饲料。
四、未付货款数额:上述对账单的总货款为192000元,被告已经支付了5500元,故未付货款为186500元。
五、约定的履行期限:货到45天内电汇给供方。
六、违约责任:逾期按金额5%月息计算滞纳金。
七、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865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滞纳金139875元(以186500元为本金,按每月5%从2017年4月27日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止);3、被告赔付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受理费、律师费1600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冠泰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爱保农饲料有限公司货款186500元;
二、被告中山市冠泰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爱保农饲料有限公司滞纳金45278.04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爱保农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9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冠泰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迳付原告广州爱保农饲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秋月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梁玉霞
判决日期
2018-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