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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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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占兵、马俊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新2323刑初70号         判决日期:2018-08-23         法院: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公刑诉(201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占兵、被告人马俊、被告人马穆沙、被告人马有福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占兵及其辩护人李林泽、被告人马俊及其辩护人吴建红、被告人马穆沙及其诉讼参加人马尔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苏占兵、被告人马俊(携带刀具)、被告人马穆沙乘坐被告人马有福驾驶的车辆到呼图壁县城镇竹阁棋牌室,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抢走他人财物价值4783元。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苏占兵、被告人马俊(携带刀具)、被告人马穆沙在犯罪活动中,分工明确、作用相当,被告人马有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以上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并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苏占兵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发表以下量刑意见:被告人苏占兵仅参与了犯罪活动,在犯罪活动过程中未实施任何暴力行为,应认定其是从犯;被告人苏占兵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苏占兵归案后前后供述一致;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苏占兵在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俊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马俊辩称其携带的刀是苏占兵让他取的,其拿刀只是为了吓唬人。辩护人发表以下量刑意见:被告人马俊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具有坦白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马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穆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马有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自己仅是开车的,并没有实施抢劫,在犯罪活动中起的作用小,请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苏占兵、被告人马俊、被告人马穆沙、被告人马有福、马某(另案处理)商议当晚到呼图壁县赌场实施抢劫。后被告人苏占兵、马某(另案处理)乘坐被告人马有福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白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到呼图壁县西市路竹阁棋牌室踩点成功后,将被告人马俊、被告人马穆沙接上一同前往竹阁棋牌……在去竹阁棋牌室途中,被告人马俊下车拿了一把长刀。当车停到竹阁棋牌室对面后,被告人苏占兵、马某先下车进入竹阁棋牌室,后被告人马俊拿着砍刀与被告人马穆沙也下车进入竹阁棋牌室,被告人马有福驾车在棋牌室外面等候。进入竹阁棋牌室里间的房子后,被告人马俊用长刀在麻将桌上砍了一刀,喊到:“都不要动。”马穆沙随声附和让大家把钱掏出来,被告人苏占兵、马某(另案处理)站在门口。当被告人马穆沙看到被害人张某把麻将桌上的钱往口袋里装时,便对其扇巴掌、殴打,让其把钱全部掏出来,被害人张某不敢反抗,将现金掏出来放在了麻将桌上。被告人马穆沙将麻将桌上的现金和张某的手机拿上,与被告人马俊、被告人苏占兵、马某相继离开了棋牌室,乘坐被告人马有福的车逃离现场。事发当日凌晨,公安民警在呼图壁县东风大街苏宁易购门前将被告人马有福驾驶的车辆拦住,当场将被告人苏占兵、被告人马俊、被告人马穆沙、被告人马有福、马某抓获,并从被告人马有福车内起获长刀一把,从被告人马穆沙处起获现金3523元和三星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害人张某被抢手机价值12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3523元赃款和三星牌手机发还被害人家属。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本案立案侦查后,被告人苏占兵为侦查机关提供他案线索,使得案件顺利破获,涉案被告人已被判处刑罚。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马穆沙、被告人苏占兵、被告人马俊、被告人马有福常住人口信息,证实马穆沙于1998年12月1日出生,苏占兵于1984年3月14日出生,马俊于1997年5月21日出生,马有福于1994年8月6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呼价认公字(2017)第(051)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送检的涉案三星翻盖手机价值为126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阿不力米提.图尔贡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18日凌晨1点钟,阿不力米提在呼图壁县西市路西边一个学校旁边的棋牌室看他人打麻将时,有三四个人闯进来,其中一人手拿砍刀,用刀在麻将桌中间砍了一刀,恐吓棋牌室打麻将的人将口袋里面的钱掏出来,另一人(个子矮一点、头发较少)扇了一位打麻将的汉族人两三巴掌,还用铁板凳砸了他一下,拿砍刀的人也殴打了这个汉族人,后这个汉族人把口袋里的钱放到麻将桌上。这些人离开后,麻将桌上的钱也不见了。阿不力米提看见这些人乘坐一辆白色起亚越野车离开的事实。 2、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7年11月18日2时20分许,4个人(其中有1人拿了一把长约1米的砍刀)在朱某的竹阁棋牌室内抢劫棋牌室打麻将的人钱物,并对华子进行殴打的事实。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18日凌晨2点左右在竹阁棋牌室看别人打麻将时,看见马某、马俊(持一把长刀)、还有两个不认识的小伙子(其中一个黑胖的矮个子小伙子,另一个是三十多岁的小伙子)进入棋牌室实施抢劫时,马俊手持长刀砍在麻将桌,恐吓打麻将的人将钱掏出来,其中那个黑胖有小伙子殴打张某,让张某将钱掏出来的事实。 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18日王某1在竹阁棋牌室看人打麻将时,看见马俊手拿一把长刀,一刀砍在棋牌室的麻将桌上,大喊一声:“都不要动,都把钱拿出来。”王某1看见小苏的弟弟、马某、还有一个矮个子的小伙子都在马俊周围站着。王某1害怕了,赶紧往棋牌室外边跑,跑到棋牌室门口站着,看到棋牌室对面停了一辆白色起亚越野车,过了几分钟,马俊、马某、小苏的弟弟、还有一个矮个子的小伙子都出来了,马俊手里提着刀,华子跟在后面说:“你们把我的手机拿走了,把手机还给我。”马俊他们没理华子,朝棋牌室对面的白色越野车走过去了,马俊把刀放到车后备箱了,他们一起上了这辆车走了。 5、证人申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18日申某在竹阁棋牌室一进门的房子看电视时,看见马某和一个拿刀(长约1米左右)的小伙子进了棋牌室打牌的房子后,听见里面打牌的房子有铁凳子摔倒的声音,后有人从打牌的房子往外跑,马某和拿刀的小伙子出来了,张某最后出来的,申某跟着张某出了棋牌室,张某问他们要手机,他们没理张某。后看见他们一起乘坐白色起来越野车离开的事实。 6、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18日凌晨孙某在竹阁棋牌室看打麻将时,看见4个人(其中1个胖小伙子拿了一把长约1米的刀)进了棋牌室里面打麻将的房子,拿刀的胖小伙子边走边喊:“这是谁开的场子?”。后孙某就离开了。 7、证人米某.阿不都克依木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18日凌晨米某在竹阁棋牌室看打麻将时,看见三个人闯进棋牌室,其中一个人手拿砍刀往麻将桌上砍了一刀,然后让所有人把口袋的钱掏出来,手拿砍刀旁边的个子矮点的人把张某扇了两三巴掌。 8、证人满某.铁木尔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18日凌晨,满某在呼图壁县西市路竹阁棋牌室打麻将时遇到抢劫。在抢劫过程中,满某离开了现场。期间,满某听到有人被殴打的声音,没有看清殴打的人和被打的人。拿刀抢劫的男子眉毛较浓,豁牙。 9、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苏占兵、被告人马俊、被告人马穆沙等人实施抢劫的时间、地点、经过。 10、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苏占兵等人商量、实施抢劫的时间、地点、经过。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1月18日凌晨,张某等人在呼图壁县西市路竹阁棋牌室赌博,凌晨2时许,其被四个人持刀抢劫了4700元现金和一部三星牌手机。四人抢劫期间,殴打、威胁了张某。后四人乘坐一辆白色起亚越野车逃离现场;另可证实抢劫的四个人的基本特征。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马俊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马俊与被告人苏占兵等人商量、实施抢劫的时间、地点、经过。 2、被告人马穆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马穆沙与被告人苏占兵、被告人马俊等人商量、实施抢劫的时间、地点、经过。 3、被告人苏占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苏占兵与被告人马穆沙、被告人马俊等人商量、实施抢劫的时间、地点、经过。 4、被告人马有福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苏占兵与被告人马穆沙、被告人马俊等人商量、实施抢劫的时间、地点、经过,还证实在实施抢劫时,被告人马有福只是驾驶车辆接应,未进入棋牌室的事实。 五、勘验、辨认笔录 1、证人马某对抢劫时所使用的长刀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2张,证实2号刀具系马俊在呼图壁县西市北路竹阁棋牌室抢劫时持有的长刀。 2、被告人苏占兵对抢劫时所使用的长刀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1张,证实3号刀具系马俊在呼图壁县西市北路竹阁棋牌室抢劫时持有的长刀。 3、被告人马有福对抢劫时所使用的长刀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2张,证实1号刀具系马俊在呼图壁县西市北路竹阁棋牌室抢劫时持有的长刀。 4、被告人马穆沙对抢劫时所使用的长刀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1张,证实5号刀具系马俊在呼图壁县西市北路竹阁棋牌室抢劫时持有的刀。 5、被告人马俊辨认抢劫时所使用长刀的笔录、辨认照片1张,证实4号刀具系其在呼图壁县西市北路竹阁棋牌室抢劫时持有的长刀。 6、证人王某2对马俊抢劫时所使用长刀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2张,证实2号刀具系马俊在呼图壁县西市北路竹阁棋牌室抢劫时持有的长刀。 7、被告人马俊对“华子”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经马俊辨认3号男子就是被抢的华子(张某) 8、证人满某对拿刀的男子做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经辨认2号男子是拿刀的男子(马俊) 9、被告人苏占兵对“华子”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经苏占兵辨认3号男子是被抢的华子(张某)。 10、证人马某对“华子”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经马某辨认3号男子是被抢的华子(张某) 11、被告人马穆沙对“华子”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经马穆沙辨认3号男子是被抢的华子(张某) 12、呼图壁县公安局于2017年11月18日2时40分对案发现场做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2张、现场照片8张,证实公安机关勘查的现场为呼图壁县西市路朱永强经营的竹阁棋牌室,棋牌室内麻将桌中间有一处长13cm的“一字形”砍切痕迹,该切痕与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均可相互印证。 六、物证 1、呼图壁县公安局于2017年11月18日从被告人马穆沙处扣押的物证手机2部、人民币3523元、从被告人马有福处扣押×××白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物证来源及特征;被扣押的2部手机其中一部为金色三星翻盖手机(已发还给张某)、一部为OPPO手机(已发还给被告人家属)、扣押的现金为3523元。 2、呼图壁县公安局于2017年11月18日从被告人马俊处扣押的物证手机1部(已发还)、长刀1把、人民币100元(已发还)、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物证来源及特征,其中被扣押的长刀与被告人辨认的长刀特征一致。 七、鉴定意见 呼图壁县公安局于2017年12月17日对被害人张某做的伤情鉴定,附鉴定报告、张某伤情照片2张,证实经呼图壁县公安局呼公物证鉴(伤检)字(2017)28号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情未达到轻微伤。 八、其他证据 1、被告人苏占兵、被告人马俊、被告人马穆沙、被告人马有福的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1月18日凌晨,公安民警在呼图壁县城镇东风大街苏宁易购门口将4名被告人抓获。 2、呼图壁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高发区(新市区)分局青格达派出所出具受案登记表、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高发区(新市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呼图壁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高发区(新市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8)新0140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苏占兵提供的线索成功破获一起贩毒案件,该案中的被告人已被判处刑罚,被告人苏占兵具有立功表现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苏占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马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马穆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马有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作案工具×××白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DW337817)一辆、长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合议庭
审判长连波 审判员刘东红 人民陪审员于敏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雅琳
判决日期
201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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